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北京 • 上海 • 深圳 • 广州 • 武汉 • 成都 • 重庆 • 青岛 • 杭州 • 南京 • 海口 • 东京 • 香港 • 伦敦 • 纽约 • 洛杉矶 • 旧金山 • 阿拉木图
Beijing • Shanghai • Shenzhen • Guangzhou • Wuhan • Chengdu • Chongqing • Qingdao • Hangzhou • Nanjing • Haikou • Tokyo • Hong Kong • London • New York • Los Angeles • San Francisco • Almaty
重庆市江北区金融街 3 号 D 座中国人保寿险大厦 5-1 层 A 单元 邮编:400023
电话/Tel : +86 23 8879 8388 传真/Fax : +86 23 8879 8300 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重庆路桥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贵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问
题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已发生或存在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被其他任何人用于
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书随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
资料予以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中国
-1-
法律意见书
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本次股东
大会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就本次股东大会发表法律意见如
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议做出决议召集,相关内容已于 2023 年 11 月 15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发
布的《重庆路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通知”)上登载,并对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进行了公告。
相结合方式召开,并载明了现场会议的时间、地点、网络投票的时间、提交会议
审议的议案、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贵公司联系电话及联系人等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1 月 30 日(周四)14 时 00 分在重庆
路桥股份有限公司五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
投票平台。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30 日,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
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11 月 30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3 年
任意时间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统或者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表决权。
-2-
法律意见书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实际召开时间、地点、内容、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方式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
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有权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为:截至2023年11月24日上海证券交易
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全体股
东,上述公司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和参加
表决,该等股东代理人可不必是贵公司股东;贵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本所见证律师。其中:
经核查,出席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 14 人,
代表股份数为 199,252,822 股,占贵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份的 14.9924%。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提供的统计结果,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参加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共32名,代表股份数为4,116,300股,占贵公司在股权登记日总股
份的0.3097%。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表决的股东,其身份已由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进
-3-
法律意见书
行认证。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
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相关出席
会议股东符合资格。
三、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台。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及现场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议案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本
次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议案进行了表决,其中现场会议部分按《上市公司股东大
-4-
法律意见书
会规则》的规定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监票和计票。网络
投票结束后,公司及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投
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如下: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03,283,922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9.9581%;85,2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
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0419%;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经核查,本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01,174,822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9210%;2,194,3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790%;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经核查,本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本议案的表决结果为:201,153,622 股赞成,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
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98.9106%;2,215,500 股反对,占出席本次股东大
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1.0894%;0 股弃权,占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 0%。
经核查,本议案经出席本次会议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
之一以上审议通过。
-5-
法律意见书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
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召集
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
(以下无正文)
-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