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老窖: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23年付息公告

证券之星 2023-11-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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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568       证券简称:泸州老窖         公告编号:2023-38
债券代码:148133.SZ    债券名称:22 泸窖 01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期)2023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故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
     (以下简称“22 泸窖 01”、“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
券(第一期)
登记日为 2023 年 12 月 1 日,凡在 2023 年 12 月 1 日(含)前买入并
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2023 年 12 月 1 日卖出
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的本期债券至
第 1 个交易日)将期满 1 年。根据《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面向专业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募集说明书》有关条
款的规定,在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内,每年付息一次,现将有关事
项公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的基本情况
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行人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续期的第 1 年末、第 2 年末调整本期债券后 2 年、后 1 年的票面利
率;发行人将于本期债券第 1 个计息年度、第 2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前
的第 30 个交易日,在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关于是否调
整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以及调整幅度的公告。若发行人未行使本期债
券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则后续期限票面利率仍维持原有票面利率
不变。
利率及调整幅度的公告后,投资者有权选择在本期债券存续期内第 1
个计息年度、第 2 个计息年度的投资者回售登记期内进行登记,将
持有的本期债券按面值全部或部分回售给发行人或选择继续持有本
期债券。本期债券第 1 个计息年度、第 2 个计息年度付息日即为回售
支付日,公司将按照深交所和债券登记机构相关业务规则完成回售
支付工作。
遇非交易日, 则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
另计息)。
公司的主体信用等级为 AAA,本期债券信用等级为 AAA,评级展望
为稳定。
交易所上市转让。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付息方案
  本期债券票面利率为 2.85%。每手“22 泸窖 01”面值 1,000 元派发
利息为 28.50 元(含税)。扣税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取
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22.80 元;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
RQFII)取得的实际每手派发利息为人民币 28.50 元。
  三、本次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债券付息日
故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日,故顺延至其后的第 1 个交易日)。
  四、本次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 2023 年 12 月 1 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
后,在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本期债券持有人。2023
年 12 月 1 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
利息;2023 年 12 月 1 日卖出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不享有本次派发的利
息。
  五、本次付息办法
  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
  在本次付息日 2 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足
额划付至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本次利息划付给相应
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
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
  本公司与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相关协议规定,如本公司未按
时足额将债券付息资金划入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则后续付息工作由本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本公司的
相关公告为准。
  六、关于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
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
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
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
由各付息兑付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
入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非居民
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延
续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财
政部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 34 号)等规定,自 2021 年 11 月 7 日起至
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
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
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七、咨询联系方式
  发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四川泸州市龙潭区南光路泸州老窖营销指挥中心
  联系人:赵亮、王钰
  联系电话:0830-2398826
  传真: 0830-2398864
  八、相关机构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大厦 2 座 27 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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