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
的事前认可函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江
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
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关于与镇江国有投资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的备案报告》进行了事前审阅,基于独立
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态度,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公司给予镇江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涉外融资性保
函开立金额人民币10.93亿元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公司正常授信
业务,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不会造成重大影响,符合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
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二、同意将给予镇江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涉外融资性
保函开立金额人民币10.93亿元的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
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备案。
公司独立董事:李心丹、洪磊、
陈忠阳、于绪刚、范卿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