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关联交易
的独立意见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监管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江
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
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的立场,本着审慎负责的
态度,我们对公司与镇江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关联交易事
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公司给予镇江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涉外融资性保
函开立金额人民币10.93亿元的关联交易事项属于公司正常授信
业务,依照市场公允价格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
存在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以及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的情形,也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该关联交易符合有关监管部
门要求,符合《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相
关规定。
二、公司给予镇江国有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涉外融资性保
函开立金额人民币10.93亿元的关联交易事项已经依法履行了必
要的内部审批程序。
公司独立董事:李心丹、洪磊、
陈忠阳、于绪刚、范卿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