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
关于关联(连)交易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一号——规范运作》、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独立非
执行董事本着实事求是、认真负责的态度,经核查相关资料,对公司调整与保定
市长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城控股”)的提供服务日常关联(连)
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公司调整与长城控股的提供服务日常关联(连)交易上限为本公司正常经营
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的相关规定,涉及的关联(连)交易公平、公正、公开,
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会对本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本公
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独立非执行董事:
范辉 乐英 邹兆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