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关于关联(连)交易事项的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一号——规范运作》、
《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长城汽车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真、全面审查了本公司提交的
关联交易事项,本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
本公司调整与保定市长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提供服务日常关联(连)交易
上限为本公司正常经营需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香港联合交易所
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相关法律规定,涉及的关联(连)
交易公平、公正、公开,交易定价公允、合理,不会对本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本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意将关联(连)交易事项提交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
范辉 乐英 邹兆麟 何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