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华泰纸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对公司出售资产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山东华泰纸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勤勉、尽责的工作
态度,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安徽华泰林浆纸有限公司出售资产相关
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降低公司运营成本,本次出售资产不会影响公司生产经营,有利于公
司优化资产结构优化和提升管理效率,进一步增强公司的持续发展能
力和盈利能力,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的需要。
格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基础,标的资产的定价原则具有公允
性、合理性。
规定,并履行了相应审议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
投资者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本次收购事项。
独立董事:寇祥河、田国兴、戚永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