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
董事,现就对控股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经审阅相关资料,我们认为公司向控股子公司湖北长江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长江星”)提供财务资助 30,000 万元,满足长江星经营发展的实际资金需求,有利
于推动其业务发展。公司董事会对本次财务资助事项的审议、决策程序合规合法,符合深
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长江星为公司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公司通过日常经营管
理的监控可以及时防范和处理可能出现的风险,保证资金安全,另外,本次财务资助的资
金来源于公司向十堰市昊炜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借款,长江星的全资子公司为该借款
提供了应收账款质押担保。本次财务资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所述,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财务资助事项。
专此意见。
长江医药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邓远军、兰霞、吴康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