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23 年 11 月 29 日由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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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建设,强
化各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资源管理,提升内部审计人员专业能力,提高内
部审计工作质量与效率,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关于深化中央企业内部审计监督工作的实
施意见》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和规定,以及《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执业规范,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坚持党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在公司党委的领导下,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招商轮船及其下属全资、控股及其受托管理的公司
及其他所属单位。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对各公司财务收支、经营活动、内部
控制、风险管理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被审计单位完
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原则为:独立性和客观性原则、职业审
慎性原则、重要性原则、成本与效益原则、监督与服务原则。
第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围绕公司总体规划和战略部署,
对公司经营管理及业务运营进行独立监督,发挥审计监督作用。通过审计监督
规范公司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控制、防范化解经营过程中相关风险,促进公司
依法合规经营和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七条 董事会应当加强对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管理,审议或者批准内部
审计基本制度、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其他内部审计重要事项。审计部是公
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
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
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公司财务部门的领
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下属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结合公司实际,建
立向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负责的工作机制,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第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公司规章制度、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制度规定,忠于职
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
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强化内部监督协同机制建设,加强与巡察、纪检
监察、人力资源、财务、法律合规及风险管理等其他内部监督力量的协同配合,
建立信息共享、结果共用、重要事项共同实施、问题整改与问责共同落实等工
作机制,打造公司内部大监督格局,促进公司内部管理依法合规。
第十条 除上下文另有说明外,下列词语或简称在本制度中的含义如下:
(一)招商轮船或公司:指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二)下属公司:指招商轮船下属全资、控股及其受托管理的公司及其他
所属单位;
(三)各公司:指招商轮船及其下属公司;
(四)内部审计机构:指各公司设置的、负责本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机构或
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
(五)内部审计人员:指各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中专职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
以及未设置内部审计机构的下属公司中专职负责本公司审计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规定设立内部审计机构,招
商轮船根据内外部监督管理需要,确定下属公司是否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各公
司结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
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
任追究等。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按照内部规章制度履行审批流程。下
属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负责人任免还需按照《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指引》,履行任前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
公司审计部对下属公司的内部
审计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推进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统筹审计计划、调配审
计资源、指导审计项目实施以及开展审计质量评估等。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根据审计监督三年全覆盖的需求,合理配备内
部审计人员,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业务精通、作风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
的高素质专业化审计队伍。
第十五条 各公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
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
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业务培训、交流研讨、继续教育等,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
职业胜任能力。
第十六条 公司审计部可根据监督管理需要,统筹调配使用下属公司内部
审计人员和其他专业人才,下属公司应按要求提供相关人员。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除涉密事项外,可聘请外部中介机
构参与审计业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十八条 各公司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
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对在审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
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二十条 各公司对履行职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并做出显著贡献的内部
审计人员,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
的内部审计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内部审计机构职责与权限
第二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包括:
(一)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公司制度规定,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审
计制度体系,优化完善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体系,推进并督促落实公司党委和审计
委员会的决策部署;
(二)指导、监督、检查下属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健全及审计工作开
展情况;
(三)制订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中长期规划、年度审计工作计划,跟踪、督
导下属公司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
(四)统筹调配内部审计人员和外部中介机构资源开展内部审计相关工作;
(五)制订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项目质量评价标准,组织实施内部审
计机构、审计项目以及外部中介机构工作质量评价;
(六)制订审计问题整改情况认定标准,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整改建议;
(七)按部署推进公司审计信息化建设及应用;
(八)组织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会议、内外部经验交流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公司的要求,履
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负责建立健全本公司内部审计制度体系;
(二)编制本公司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本公司及下属公司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上级公司、公司重大决策
部署情况进行审计;
(四)对本公司及下属公司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
计划执行情况进行审计;
(五)对本公司及下属公司财务收支、经营管理和效益情况等进行审计;
(六)对本公司及下属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等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和组织开展投资后评价;
(七)对本公司及下属公司的安全生产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进
行审计;
(八)对本公司及下属公司的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营活动进行审
计;
(九)对本公司及下属公司的采购、销售等经营活动和重要经济合同进行
审计监督;
(十)对本公司及下属公司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十一)根据《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
任审计规定》和公司对企业负责人管理要求,对本公司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经济
责任履行情况开展任中或离任审计;
(十二)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内外部审计发现的整改工作;
(十三)协助上级公司和本公司职能部门开展相关检查;
(十四)组织开展审计项目质量评价及内部审计机构质量评价工作;
(十五)对公司各内部机构、下属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十六)对公司各内部机构、下属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
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
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十七)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
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十八)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
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十九)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二十)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
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
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二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或本公司主要负责人或董事会要求办理的其他
事项。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是:
(一)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起草内部审计规章制度;
(二)参加公司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保质保量提供战略规划、重大决策、生产经
营、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法律合规、财务收支等审计业务所需的有关资料
(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四)检查有关战略规划、财务收支、经营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
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检查有关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就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公司和个人进行调查和询问,
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所在公司
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
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所在公司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予以暂时封存;
(九)针对内部审计中发现的问题,提出纠正、处理有关违法违规行为和
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意见及建议;
(十)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
人,可以向被审计单位提出表彰建议。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
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
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
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五条 定期向所在公司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汇报内部审计工作情
况,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
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各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上级公司审计部要求上报内
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审计报告、整改情况等资料。
第四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按照“科学立项、关注重点”的原则,围绕本
公司年度工作重点,聚焦重点公司、重点业务领域、重要经营环节风险管控需求
确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年度审计项目计划经本公司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审批后
执行。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成立审计项目组,开展审计工作。审计项
目组进驻被审计单位前,应调查、了解、分析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评估
审计风险并制定应对措施。
第二十九条 在实施审计前,内部审计机构应向被审计单位发送审计通
知书。对于需要执行突击审计的特殊业务,审计通知书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被审计单位应按审计通知书要求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积极配合内部审
计工作,提供相关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对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
责。
第三十条 审计项目组长应根据对被审计单位基本情况的分析、审计风险
评估结果以及管理需求编制审计项目方案,经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项目启动前,审计项目组应与被审计单位召开项目启动会
议,审计项目组长宣读审计通知,并说明审计工作安排及需要被审计单位配合的
事项等,被审计单位介绍被审计项目的基本情况、审计准备情况等。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深入调查、
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对其经
营活动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测试;通过运用审核、观察、
询问、函证和分析性复核等方法,获得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编制内部
审计工作底稿,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
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三十三条 审计现场工作结束前,审计项目组应与被审计单位管理层
充分沟通审计发现的问题。
第三十四条 审计现场工作结束后,审计项目组应形成审计结论和审计
建议,出具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实行分级复核机制。
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
协调一致时,内部审计机构应将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意见、复核情况说明等一
并报本公司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协调处理。
第三十五条 审计报告经本公司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批阅后,内部审计
机构应将审计报告连同《审计问题整改台账》以落实审计意见通知的形式发送被
审计单位,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整改报告。内部审计机构应对被
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意见的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必要时可进行后续审计。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按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内部审计档案,
实行谁审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责任制度,并严格管理。
第五章审计结果运用
第三十七条 各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
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
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内部审计机构。
第三十八条 各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
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
第三十九条 各公司应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
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四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对审计发现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和线索,应及时
移交本公司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机构开展追责工作。
第四十一条 各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
按照管辖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
第六章责任追究
第四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有关部门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被审计
单位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进行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不真实、
不完整的。
(三)拒不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上级公司或者本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
公司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和上级公司及本公司相
关规章制度实施审计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上级公司或者本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各公
司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对经营投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存在拒绝、
拖延整改等情形的,按照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相关管理办法移交各公司违规
经营投资责任追究机构,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七章附 则
第四十六条 对参股公司审计监督,按照参股公司章程及投资管理权限
行使审计权力。
第四十七条 下属公司应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和管理需
求,制定本公司的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四十八条 本制度由招商轮船董事会责解释、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