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
(2023 年 11 月 29 日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五次会议重新制定)
目 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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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敏感信息排查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工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加强公司敏感信息的相关管理,根据《上海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
”)、
《招商局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
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敏感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为敏感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公司、持有公司 5%以上股
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公司各参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四条 敏感信息排查指由董事会秘书牵头,组织其他有关部门对公司、控股
股东及所属企业的网站、内部刊物等进行清理排查,防止敏感信息的泄露;同时对
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披露进行管理,必要时,可以对各部门、子分公司进行现
场排查,以减少内幕交易、股价操纵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
第五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敏感信息的归集、保密及对外披露的部门,协助公
司董事会秘书处理公司敏感信息的保密及披露管理工作。
第二章 敏感信息报告范围及程序
第六条 各部门、分子公司管理人员等内部信息知情人为报告义务人,应当对
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息和资料进行排查,主要排查事项如下:
(一)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以下交易: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以上述 19-23 项所列方式将资金、资产和资源直接或间
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行为,如有发生,应立即整改,并履行报
告义务。
(二)日常交易事项
(三)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重大事件
购价格和方式、政策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等);
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上造成一定影响的事项;
产生巨大变化的事项;
(四)经股东大会、董事会授权,董事长及总经理和其它高管人员履行职责所
涉及的资金、资产运用、股权转让等重大事项
(五)突发事件
业绩预告有较大差异的;
共传媒传播的信息;
等事件;
大事件。
(六)重大风险事项
足额坏账准备;
第七条 在排查过程中,公司财务部应密切关注公司控股股东拟转让持有公司
股份的动向,对其股份转让的进程, 应及时向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报告。
第八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应进行排查,其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出现被
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设定信托的情形时,该股东单位应立即将有关信息
以书面形式通过董事会秘书通知董事会。
第九条 各部门、分子公司在排查过程中,如达到以下额度的,应及时向财务
部报告,由财务部向董事会汇报:
(一)关联交易类事项:
公公司、各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额度只要满足如下任一条件的,即负有履行信
息报告的义务:
额超过 300 万元的关联交易。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
交易应当累计计算,已经履行相关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二)对日常交易类事项:
公公司、各子公司发生交易额度只要满足如下(1)-(5)之一条件的,即负
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
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及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
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不论额度,即负有履行信息报告的义务。
第十条 参照《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确定的报备程序向公司证券事务
部报告有关情况,必要时可直接报告董事会秘书。对网络、报刊、电视、电台等媒
体对本公司的报道、传闻以及投资者关注但非强制性信息披露的敏感信息,公司董
事会秘书应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公司相关要求,组织公司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予以
核实,并酌情采取自愿性信息披露的方式,发布公告对相关传闻的予以澄清。如相
关传闻对公司股价及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公司还应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并根
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敏感信息难以保密或相关事件已经泄露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按
有关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等。如已披露 的
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
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其他未尽事宜,应参照《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
制度的要求的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