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奥博: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2023年11月)

证券之星 2023-11-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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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2023年11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并保障独立董事有效地履行其职
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内部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
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公司《独立董事工作
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为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专门召开的会议。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
履行职责,在董事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及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以下特别职权前应当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上述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行使的,
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细则
   第五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经全体独立董事过
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公司董事会针对公司被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第三章 通知与召开
   第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
天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会议材
料及书面通知发出时间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限制。
  公司独立董事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
以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
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
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通过现场、通讯方式或现场与通讯相结合的方
式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专门
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独立董事
认为其履职所需信息遗漏的,可以要求公司补充提供,公司应结合实际情况予以
落实。公司应当承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要求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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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费用。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非独立董事、监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
投票表决;非独立董事的列席人员不享有表决权。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
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对其表决结果及发表意见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在专门会议中发表独立意见,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
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
当明确、清楚。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不得在未说明其本人对所议事项的个人意见及表 决意
向的情况下全权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代为出席专门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
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独立董事的权利。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会议记录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情况;
   (三)审议的议案内容;
   (四)所议事项的表决结果;
   (五)独立董事发表的意见;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决议经全体独立董事签字后生效。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
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独立董事、列席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均对会议事项负有保
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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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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