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3年11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决策功能,提升内部控制能力,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董事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
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工
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检查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责范围 履行职
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产生与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两名独立董事,且至少有一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主任委员)一名,由会计专业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两名以上委员为会计专业独立董事的,召集人由
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全体委员的半数以上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八条 在委员任职期间,董事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
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
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
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
《公司章程》或本工作细则规定不得
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
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
章程》及本工作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
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
作细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
议组织等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审计委员会和董事会之间的具体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
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
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
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
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
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
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监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
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
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
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
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
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
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
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
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
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四章 通知与召开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
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
议。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既可采用现场会议形式,也可采用非现
场会议的通讯表决方式。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审计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
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
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议通知。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话、电子邮件、专人送达、邮
件或其他通讯方式进行通知。
第五章 决策程序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公司
其他董事可以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
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审计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
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独立董事委员应
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
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 决权的,
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会议主
持人。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
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 的委员)
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审计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表决方式均为记
名投票表决。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
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性
语言。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 的规则,
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
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记录人员为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
秘书指定的其他人员。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二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
成审计委员会决议。审计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审计委员会决
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至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
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
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确认。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
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负责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
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
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 主要
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
深圳市金奥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九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