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润电子: 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11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3-11-30 00:00:00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3 年 11 月修订)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法和程序,
提高监事会议事效率,充分发挥监事会的监督管理作用,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
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深
圳市得润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
犯,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
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
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
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条 监事会设主席 1 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行使下列职
权:
     (一) 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并检查监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 代表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三) 列席董事会会议;
     (四) 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五) 依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履行召集和主
持监事会会议等职权。
  第五条 监事议事以监事会会议的形式进行,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第六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召开一次定期会议。分别在公司公布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前两日
内召开,审议相关报告和议题。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定期报告签
署书面确认意见。
  不定期召开审议重大事项决策会议和其他工作会议。
  监事在有正当理由和目的的情况下,有权要求监事会主席召开临时监事会,是否召开由监事会
主席确定。但经三名以上(含三名)的监事提议召开的,监事会主席必须在二个工作日答复,并在
三个工作日内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因故不能如期召开,应公告说明原因。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按以下形式送达全体监事:
  (一)监事会定期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二)监事会临时会议召开五日前以书面、信函、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三)如遇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监事会可以随时通过电话、传真或者
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
日期。
  第八条 会议资料由监事会办公室负责准备并送达参会者。
  第九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必要时,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经召集人
(主持人)、提议人同意,也可以通过传真、视频、通讯等方式召开。监事会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
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监事会会议应当由监事本人出席,监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表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会议
的监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监事的权利。
  第十一条 监事未出席监事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不履行监事职责。
  第十二条     监事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相
关人员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
  第十三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逐一提请与会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除征得全体与会
监事的一致同意外,监事会会议不得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第十四条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表决采用记名表决。每一监事必须在赞成、反
对或弃权中选一项投票。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
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需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记录须列明会议名称、会议主持人、正式与会人员、会议记录人员和
到会人员比例。
     第十七条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
会议纪要或者决议记录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有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及时向监管部
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
  监事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不对其不同意见做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部门报告、发表公
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八条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后的监事会会议上
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
会议记录、决议等,由公司指定的专门负责人员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
的监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酌情免除相关责
任。
     第二十二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如与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或《公司章程》不一致的,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和《公
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由监事会拟定或修改,并经股东大会批准
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亦同。
     第二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得润电子盈利能力较差,未来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