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06 证券简称:中科云网 公告编号:2023-112
中科云网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11月29日14:0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29
日上午9:15—9:25, 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
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2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
时间。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
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6 人,代表股份 192,545,418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22.1377%。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计 1 人,
代表股份 142,876,1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16.427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计 5 人,代表股份 49,669,318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5.7107%。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38,850,000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4.466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0 人,代表股份 0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38,850,000 股,
占公司总股本的 4.4667%。
请的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爽、郭晓桦出席并见证本次会议。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的提案
及表决结果具体如下:
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 192,545,4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票 38,85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 192,545,4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票 38,85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 192,495,4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40%;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票 5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6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票 38,80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13%;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票 5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
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87%。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总表决情况:
同意票 192,545,41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
同意票 38,850,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股东(股东代理人)所
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0.0000%;
反对票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00%;
弃权票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
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本议案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所持(代表)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
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六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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