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汽饰: 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1月修订)

证券之星 2023-11-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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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
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
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
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至少有一名独立董
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
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中任命。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
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
应配合监事会的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书面资
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
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
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
议,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每半年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两名及以上成员
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召开。会议召开前七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
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审计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
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
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
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条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细则如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
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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