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
与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江苏常熟汽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系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
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对募集资金的管理遵循专户存放、专款专用、严格管理、
如实披露的原则。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
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五条 募集资金应当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用途使用。公司改
变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所列资金用途的,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公司董
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并且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的情况。
第六条 非经公司股东大会依法作出决议,不得变更公司的募集资金投向。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
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
议”)并及时公告。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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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
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出具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五)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六)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七)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
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
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
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九条 募集资金因贷款安排而确有必要在一家以上银行开设专项账户时,公司可以在
一家以上商业银行开设专项帐户。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公司在进行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
得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
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将募集的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
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不得占用或挪用
公司募集的资金,关联人不得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应采取措施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在支付募集资金项目
款项时应做到付款金额、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
料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报备、留档,以供查询,防止募集资金被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
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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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应当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对募集资
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并披露。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
收益等进行检查,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
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
金额 50%的;
(四)其他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异常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六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6 个
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
报告,并由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完成置
换后及时公告。
第十七条 单个募投项目完成后,公司将该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其
他募投项目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经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100 万或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承诺投资额 5%的,
可以免于履行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公司单个募投项目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用于非募投项目(包括补充流动资金)
的,应当参照变更募投项目履行相应程序及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募投项目全部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在募集资金净额 10%
以上的,公司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且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
可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且
保荐人、监事会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后方可使用。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 500 万或低于募集资金净额 5%的,可以免于履行
前款程序,其使用情况应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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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为避免资金闲置,充分发挥其效益,经董事会批准,并经保荐人、监事会发
表意见,公司可以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二)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通过直接或者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
售、申购,或者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的交易;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 12 个月;
(四)已归还已到期的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如适用)。
第二十条 上述第十九条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
还后及时公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包括收购资产等)的,应当投资
于主营业务,并比照适用关于变更募集资金的相关规定,科学、审慎地进行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分析,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每 12 个月内累
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 30%,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高风险投
资以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超募资金用于永久补充流动资金或者归还银行贷款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通过,并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表决方式,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
意见。
第二十三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设立子公司或者向子公司增资,子公司拟使用超募
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暂时或者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的,应遵守前两款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公司监事会、保荐人或者
独立财务顾问发表专项意见后,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董事会应当
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
的专项报告》并披露。年度审计时,公司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
具鉴证报告。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在《公司募集资金存
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解释具体原因。当期存在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情况
的,公司应当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本报告期的收益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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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以及期末的投资份额、签约方、产品名称、期限等信息。
第四章 募集资金投向变更
第二十六条 募集资金投资的项目应与公司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项目一致,对确因市
场发生变化,需要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时,必须经董事会审议、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进行变更,或者仅涉及变更募投项
目实施地点,不视为对募集资金用途的变更,可免于履行股东大会程序,但仍应当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并及时公告变更实施主体或地点的原因及保荐人意见。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原则上应投资于主营业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
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
效益。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 原募投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 新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三) 新募投项目的投资计划;
(四) 新募投项目已经取得或尚待有关部门审批的说明(如适用);
(五) 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的意见;
(六)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七)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新募投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的,还应当参照相关规则的规定进行披
露。
第三十条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
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公司拟将募投项目对外转让或置换的(募投项目在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中已全部对外
转让或置换的除外),应当在提交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以下内容:
(一)对外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具体原因
(二)已使用募集资金投资该项目的金额;
(三)该项目完工程度和实现效益;
(四)换入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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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转让或置换的定价依据及相关收益;
(六)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对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的意见;
(七)转让或置换募投项目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说明。
公司应充分关注转让价款收取和使用情况、换入资产的权属变更情况及换入资产的持续
运行情况,并履行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
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
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监事会、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意见。
公司应当在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
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事会或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聘请注册会计师
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核,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公司应当全力配合专项审计
工作,并承担必要的审计费用。
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后及时公告。如注册会计师专项审核报告认
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的,董事会还应当公告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存在的违
规情形、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至少每半年度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进行一次现场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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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
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并于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核查
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专户余额情况;
(二)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包括与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度的差异;
(三)用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情况(如适用);
(四)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的情况和效果(如适用);
(五)超募资金的使用情况(如适用);
(六)募集资金投向变更的情况(如适用);
(七)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的结论性意见;
(八)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五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董事会应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
况的专项报告》中披露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专项核查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鉴证报告的结论
性意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有冲突时,按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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