昀冢科技: 监事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1-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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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 宗旨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
   履行监督职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和《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常设机构
   董事会办公室处理监事会日常事务。
第三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分为监事会定期会议和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应当每六个月召开一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在十日
   内召开临时会议:
   (一) 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 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监管部门的
         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
         时;
   (三)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时;
   (四)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定期会议的提案
   在发出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之前,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向全体监事征集会
   议提案,并可就有关提案向公司员工征求意见。
第五条 临时会议的提议程序
   监事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监事会主
   席提交经提议监事签字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
   在监事会主席收到监事的书面提议后 3 日内,应当发出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
   通知。
第六条 会议的召集和主持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
   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会议通知
   召开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分别于会议召开前 10 日和 3
   日将会议通知连同必要的会议材料,通过专人或者专递递送,或者以电子邮件、
   传真或其他有效方式提交全体与会人员,前述会议资料应使参加会议的监事能
   够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
   如遇紧急情况,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口头或者电话
   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召集通知应记载会议
   召开的时间、地点和议题。
第八条 会议通知的内容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 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 会议期限;
   (四) 事由及提案;
   (五) 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九条 会议召开方式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技术条件允许、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
   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方式召开会议。
   非以现场方式召开的,以视频显示在场的监事、在电话会议中发表意见的监事
   规定期限内实际收到的以现场参与会议的监事应当当场签署书面表决意见;以
   视频、电话方式参与会议的监事应在会议结束后 24 小时内将由其签署的书面
   表决意见以专人或者专递递送,或者以电子邮件、传真或其他有效方式提交至
   指定的接收人处。的有效表决票计算出席会议的监事人数。
第十条 会议的召开
   监事会会议应当有二分之一以上的监事出席方可举行。
   董事会秘书应当列席监事会会议。
第十一条   会议审议程序
   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监事会会议的监事对各项提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会议主持人应当根据监事的提议,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其他员工或
   者相关中介机构业务人员到会接受质询。
第十二条   会议表决和会议决议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请与会监事进行表决。
   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记名投票、举手或表决其他有效表决方式
   进行。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
   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该监事重新选择,
   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以视频、电话方式参与会议的监事应在会议结束后立即将由其签署的书面表决
   意见传真至指定的接收人处。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是否是出席会议的监事半数以上)。
第十三条   会议记录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方式召开的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应安排董事会办
   公室工作人员对现场会议做好记录。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监事的姓名;
   (三)   会议议程;
   (四)   监事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
   票数);
   (六)   与会监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监事签字
   与会监事应当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进行签字确认。监事对会议记录或决议有不同
   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
   监事既不按前款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视为完
   全同意会议记录和决议记录的内容。
第十五条   决议的公告
   监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
   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在决议公告披露之前,与会监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
   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
第十六条   会议档案的保存
   监事会会议档案,包括会议通知和会议材料、会议签到簿、会议录音资料、表
   决票、经与会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记录、决议、决议公告等,由监事会主席指
   定专人负责保管。
   监事会会议资料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七条   附则
   在本规则中,“以上”包括本数。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
   所等有关部门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
                  《董事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执行。
   本规则作为公司章程的附件,自公司股东大会批准通过之日起生效。
   本规则由监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苏州昀冢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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