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789 证券简称:星光农机 公告编号:2023-056
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
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023】191号)
(以下简称“《决定书》”),现将相关内容公告
如下:
一、《决定书》内容
“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何德军、郑斌、王黎明、吴海娟:
错更正公告》,称因内部交易对应的成本抵消错误等原因导致三季报存在报错,经更
正,公司2023年三季度末归母净资产由442,457,703.14元调整为460,334,964.76元;公
司2023年1-9月份归母净利润由-36,843,992.75元调整为-18,966,731.13元。此外,公司
还对若干现金流量表科目进行了更正。
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
条的规定。公司董事长何德军、总经理郑斌、董事会秘书王黎明、财务总监吴海娟违
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
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何德军、郑斌、王黎明、吴海娟分别采取
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
真吸取教训,加强财务核算工作的管理,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并于收到本决定书
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杜绝今后再次发生此类违规行为。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
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所提出的问题,将认真吸取教训并引以
为戒。未来,公司将积极组织相关人员加强相关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强化规范意识。
同时,加强财务核算工作的管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断提高信
息披露质量,切实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杜绝此类
事件再次发生。
本次监督管理措施不会对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构成重大不利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
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星光农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