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558 证券简称:莱茵体育 公告编号:2023-065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股数量为 109,5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 8.4974%。根据 2019 年 3 月 11 日成都体育产
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莱茵达体育发 展股
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
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64,461,198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5%)所对应的表决权,亦不委
托任何其他方行使该等股份的表决权。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前述 64,461,198
股股份仍处于弃权期。本次股东大会莱茵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量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年 11 月 29 日 9:15—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 年 11 月 29 日 9:15 至 2023 年 11 月 29 日 15:00 期间任
意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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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 1903 公司会议室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 席 本 次 会 议 的 股 东 、股 东代 表 及委 托 代理 人共 43 人 , 代 表 有表 决权股份
(注:根据 2019 年 3 月 11 日成都体育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莱茵达控股
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转让协议》,莱茵达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承诺无条件且不可撤销地放弃其持有的上市公司 64,461,198 股股份(占
公司总股本的 5%)所对应的表决权,亦不委托任何其他方行使该等股份的表决权。截
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前述 64,461,198 股股份仍处于弃权期。本次股东大会莱茵
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为 45,088,802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3.4974%))
其中: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共 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475,278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205%。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42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40,330,91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9523%。
其中,中小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1 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1,239,428 股,占
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9177%。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成都)
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表决
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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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公司注册地址、经营范围及修订<公司章程>的议
案》
本议案属于特别决议通过的提案,已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3 以上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 439,146,14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弃权 2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0.0045%。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8,579,378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
份的 76.3329%;反对 2,640,0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23.4892%;
弃权 20,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陈杰、唐恺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
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表决结果及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成都)事务所关于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同日登载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四、备查文件
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莱茵达体育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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