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
关于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致: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
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
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重庆源伟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
“本所”)接受重庆正川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
托,指派程源伟、岳迪律师出席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9 日 14 点 00 分在重庆市
北碚区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云汉大道 5 号附 33 号正川永成研发楼三楼会议室召
开的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对本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方式和程
序以及会议决议的有效性等事宜出具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临时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
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法律意见所必须的文件、资料,并对有关事实
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
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证券日报》、《上海证劵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刊登了《重庆正川
医药包装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
述公告载明了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召
开,并规定了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时间、现场会议的地点、审议内容,说明了
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
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出席会议股东的登记办法、网络投票程序等事项。本
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3 年 11 月 29 日 14 点 00 分在重庆市北碚区
水土高新技术产业园云汉大道 5 号附 33 号正川永成研发楼三楼会议室召开。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网
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3 年 11 月 29 日至 2023 年 11 月 29 日;采用上海证券交
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
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
和内容等事项与会议通知公告披露的内容一致;会议审议事项与本次临时股东
大会的通知公告相符。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络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资料,参加现场会议及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
人 8 人,代表股数 101,590,939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67.1888%。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股东均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股权登
记日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股东代理人
均持有合法有效的授权文件;出席会议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均为公司现
任人员。因此,出席本次临时股东大会人员均具有合法有效资格。
三、关于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和程序及决议的有效性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出席本次临时
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对前述议案进行了逐项审议并采取记名投
票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会议通知中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
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提供的网络投票平台,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以网
络投票的方式进行了表决。
现场会议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和计票,并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
公司向公司提供的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投票统计数字,公布了表决结果。本次
临时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票 101,590,93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 决 结 果 : 同 意 票 101,590,939 股 , 占 出 席 会 议 所 有 股 东 所 持 股 份 的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第1项议案
为特别决议议案,需经全体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数的三分之二以
上审议通过;第2项议案为普通决议议案,需经全体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表决
权股份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审议通过。根据表决结果,上述议案均获得通过。
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方式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
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方式以及表决结果均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临时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
合法、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