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乃要件 請即處理
閣下對本通函或應採取的行動如有疑問,應諮詢 閣下的股票經紀或其他註冊證券交易商、銀行經理、律
師、專業會計師或其他專業顧問。
閣下如已售出或轉讓名下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應立即將本通函及隨附的代表委任表格、出
席會議回條交予買主或承讓人,或送交經手買賣或轉讓的銀行、股票經紀或其他代理商,以便轉交買主或
承讓人。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通函的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
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通函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依賴有關內容而引致的任何
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CHINA ZHESHANG BANK CO., LTD.
浙 商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2016)
建議委任第六屆董事會非執行董事
建議委任第六屆監事會股東代表監事
及
本行謹訂於2023 年12 月19 日(星期二)下午2 時30 分於中國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民心路1 號浙商銀行總行
不論 閣下能否出席臨時股東大會,務請細閱臨時股東大會通告,並盡早按隨附的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列
的指示填妥及交回該表格。H股股東須於臨時股東大會或其任何續會的指定舉行時間24小時前(即不遲於
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 閣下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表格後,屆時仍可按 閣下的意願親自出席臨時股東
大會或其任何續會,並於會上投票。
如 閣下擬親自或委任代表出席臨時股東大會,可於2023年12月13日(星期三)或之前將填妥的出席會議
回條送交H股股份登記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
目 錄
頁次
釋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董事會函件
一、序言.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3
二、臨時股東大會審議事項
建議委任第六屆董事會非執行董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4
建議委任第六屆監事會股東代表監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5
三、臨時股東大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四、以投票方式表決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五、推薦意見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6
–i–
釋 義
於本通函中,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具有下文所載的涵義:
「A股」 指 本行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幣1.00元的普通股,該
等股份在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以人民幣認購
「公司章程」 指 本行的公司章程,經不時修訂、補充或以其他方
式修改
「本行」 指 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根據中國法律於
行,於2004年6 月30 日獲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
員會批准改制成為股份有限公司,其H股於聯交
所上市(股份代號:2016),A股於上海證券交易
所上市(股份代號:601916)
「董事會」 指 本行董事會
「董事」 指 本行董事
「臨時股東大會」 指 本行謹訂於2023年12月19日(星期二)下午2時30
分於中國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民心路1 號浙商銀
行總行601 會議室召開的2023 年第一次臨時股東
大會或任何續會
「H股股份登記處」 指 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
「H股股東」 指 H股持有人
「H股」 指 本行股本中每股面值人民幣1.00元的境外上市外
資股,該等股份在聯交所上市,以港幣認購
「香港」 指 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上市規則」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證券上市規則,經不時
修訂、補充或以其他方式修改
–1–
釋 義
「金融監管總局」 指 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
「中國」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僅就本通函而言,不包括香
港、中華人民共和國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
「人民幣」 指 人民幣,中國法定貨幣
「股份」 指 A股及H股
「股東」 指 股份持有者
「聯交所」 指 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監事」 指 本行監事
「監事會」 指 本行監事會
「%」 指 百分比
–2–
董事會函件
CHINA ZHESHANG BANK CO., LTD.
浙 商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2016)
執行董事: 註冊辦事處:
陸建強先生 中國
張榮森先生 浙江
馬紅女士 杭州
陳海強先生 蕭山區
鴻寧路1788號
非執行董事:
侯興釧先生 香港主要營業地點:
任志祥先生 香港
高勤紅女士 中環
胡天高先生 康樂廣場8號
朱瑋明先生 交易廣場三期15樓
獨立非執行董事:
周志方先生
王國才先生
汪煒先生
許永斌先生
傅廷美先生
致股東
敬啟者:
建議委任第六屆董事會非執行董事
建議委任第六屆監事會股東代表監事
及
一、 序言
本通函旨在為 閣下提呈臨時股東大會通告並向 閣下提供所有合理所需的信
息,使 閣下可於臨時股東大會上就投票贊成或反對提呈大會審議的決議案作出知情
的決定。
–3–
董事會函件
二、 臨時股東大會審議事項
建議委任第六屆董事會非執行董事
茲提述本行日期為2023年11月24日有關建議委任非執行董事的公告。董事會決
議提名應宇翔先生(「應先生」)為第六屆董事會非執行董事候選人。有關議案將提呈臨
時股東大會供股東以普通決議案方式考慮及批准。應先生之任期將自獲股東於臨時股
東大會批准及金融監管總局核准其任職資格之日起生效,直至第六屆董事會任期屆滿
為止。待於臨時股東大會上獲得批准及金融監管總局核准其任職資格後,本行將與應
先生訂立服務合約。根據建議服務合約,應先生將不會自本行收取任何酬金。
應先生的簡歷載列如下:
應先生,1988年1月出生,碩士研究生,中級經濟師。應先生曾任上海農商銀行
總行網絡金融部科員、零售金融部科員、黃浦支行零售金融部副經理、總行營業部營
業廳客戶經理、副經理、長寧支行公司金融二部副經理、經理;曾任太平資產管理有
限公司股權投資事業部助理總經理、副總經理。現任太平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股權投資
事業部副總經理(臨時負責人),並於內蒙古電投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於深圳證券交易
所上市的公司,股份代號:002128)擔任非執行董事。
截至本通函日期,應先生未持有本行股票,也未受過中國證券監督管理機關及其
他部門的處罰或證券交易所懲戒。
除本通函所披露者外,應先生於過去三年並無出任本行及其附屬公司任何其他職
位或其他上市公司之董事職位。
應先生與本行任何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主要或控股股東(定義見上市
規則)概無關係。於本通函日期,應先生並無擁有根據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
例第XV部所述含義之本行股份之任何權益。
除本通函所披露者外,就建議委任應先生為非執行董事而言,概無任何其他資料
須根據上市規則第13.51(2)條予以披露,而本行亦不知悉任何其他事宜須予知會股東。
–4–
董事會函件
建議委任第六屆監事會股東代表監事
茲提述本行日期為2023年10月27日有關建議委任股東代表監事的公告。監事會
決議提名馬曉峰先生(「馬先生」)為第六屆監事會股東代表監事候選人。有關議案將提
呈臨時股東大會供股東以普通決議案方式考慮及批准。馬先生之任期將自獲臨時股東
大會批准之日起直至第六屆監事會任期屆滿為止。於臨時股東大會上獲批准後,本行
將與馬先生訂立服務合約。馬先生不會因擔任本行股東代表監事而收取任何酬金。
馬先生的簡歷載列如下:
馬先生,1977年9月出生,中共黨員,金融學碩士,經濟師,現任浙江中國輕紡
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紹興中國輕紡城金融控股有
限公司經理、執行董事。馬先生於2002年8月至2007年8月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
限公司紹興支公司工作,2007 年9 月進入浙江中國輕紡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歷
任公司投資管理部項目調研助理,企業管理部經理助理,企業管理部副經理(主持工
作),北聯市場分公司副總經理(掛職)、職工監事、投資證券部經理、證券事務代表。
浙江中國輕紡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2022年4月起任浙江中國輕紡
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秘書。
除本通函所披露者外,於本通函日期,馬先生確認(i)彼於過去三年並無出任本
行及其附屬公司任何其他職位或其他上市公司之董事職位;(ii)彼與本行任何董事、監
事、高級管理人員、主要或控股股東(定義見上市規則)概無關係;且(iii)彼並無擁有
根據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V部所述含義之本行股份之任何權益。
除本通函所披露者外,就建議委任馬先生為本行股東代表監事而言,概無任何其
他資料須根據上市規則第13.51(2)條予以披露,而本行亦不知悉任何其他事宜須予知會
股東。
–5–
董事會函件
三、 臨時股東大會
隨函附上臨時股東大會代表委任表格及回條。
閣下如欲委任代表出席臨時股東大會,請 閣下盡早按照代表委任表格上印列的
指示填妥及交回該表格。H股股東須於臨時股東大會或其任何續會的指定舉行時間24小
時前(即不遲於2023年12月18日(星期一)下午2時30分)以專人送遞或郵寄方式將代表
委任表格送交H股股份登記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 閣下填妥及交回代表委任
表格後,屆時仍可按 閣下的意願親自出席臨時股東大會或其任何續會,並於會上投
票。
如 閣下擬親自或委任代表出席臨時股東大會,須於2023年12月13日(星期三)
或之前將填妥的出席會議回條送交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本行H股股份登記處
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的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M樓。
四、 以投票方式表決
根據上市規則規定,於臨時股東大會上提呈的決議案將以投票方式表決。
有關投票結果將於臨時股東大會後上載於本行網站 www.czbank.com 及聯交所網站
www.hkexnews.hk。
五、 推薦意見
董事會認為在臨時股東大會中將提呈的議案符合本行及其股東的整體利益。因
此,董事會建議股東投票贊成將提呈於臨時股東大會的議案。
承董事會命
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陸建強
董事長
中國,杭州
–6–
CHINA ZHESHANG BANK CO., LTD.
浙 商 銀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於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2016)
茲通告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本行」)謹訂於2023年12月19日(星期二)下午2
時30分於中國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區民心路1號浙商銀行總行601會議室舉行2023年第一
次臨時股東大會(「臨時股東大會」),以審議並酌情通過以下決議案。除文義另有所指
外,本通告所用詞彙與本行日期為2023年11月29日的通函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普通決議案
承董事會命
浙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陸建強
董事長
中國,杭州
截至本通告日期,本行的執行董事為陸建強先生、張榮森先生、馬紅女士及陳海
強先生;非執行董事為侯興釧先生、任志祥先生、高勤紅女士、胡天高先生及朱瑋明
先生;獨立非執行董事為周志方先生、王國才先生、汪煒先生、許永斌先生及傅廷美
先生。
–7–
附註:
他人出席會議的,應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及代表委任表格。法人股東應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
會、其他決策機構決議授權的人作為代表出席會議。法定代表人或獲授權人士出席會議的,應出示
本人身份證或其他能夠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證件或證明;委託代理人出席會議的,代理人應出示本人
身份證、加蓋法人股東印章或者由其董事或者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簽署的代表委任表格。
為其代理人,代為出席和表決。
法人股東的,應當加蓋法人印章或者由其董事或者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簽署。
不遲於2023年12月18日(星期一)下午2時30分)將代表委任表格(如代表委任表格是由委託人授權
他人簽署的,連同經公證人證明的授權書或其他授權文件(如有))送交本行H股股份登記處香港中
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M樓,方為有效。如未有任何
指示,則受委任之代表有權自行酌情投票或放棄投票。受委任代表亦可就臨時股東大會通告所載以
外而正式於臨時股東大會上提呈之任何決議案自行酌情投票。
(包括首尾兩天)暫停辦理本行H
股股份過戶登記手續,該期間不會辦理H股股份過戶登記。本行尚未登記的H股股東如欲出席臨
時股東大會,須於2023年12月13日(星期三)下午4時30分前將股票連同股份過戶文件送交本行H
股股份登記處香港中央證券登記有限公司,地址為香港灣仔皇后大道東183號合和中心17樓1712-
是次臨時股東大會並於會上投票。
東大會後上載於本行的網站www.czbank.com,及聯交所網站www.hkexnews.hk。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