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一、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
等额置换的意见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上
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全体监
事认真审议了《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
资金等额置换的议案》,经审核认为: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等额
置换,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制定了相应的操作流程,能够保证募集资金得到
合理使用,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常实施,不存在变相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的情形,亦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
资金进行等额置换事项。
特此意见。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第四
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意见》签署页)
监事签署:
郑晓燕(签字):________________
许 燕(签字):________________
王小忠(签字):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