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凤祥: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2023年11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1-30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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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老凤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实施细则
             (2023年1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
法》《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
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
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
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内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
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由董事会聘任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五名外部董事组成,成员
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
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
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
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负责薪酬与考核工作的部门及人员应当为委员会提
供专业支持,负责有关资料的准备和制度执行情况的反馈。董事会
办公室为委员会提供综合服务,负责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
织等事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
议;
 (二)研究和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
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
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
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的本细则第九条第(二)、(三)
款事项须报经董事会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审
议的本细则第九条第(一)款事项报董事会批准,并在公司年度报告
中进行披露。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
准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
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负责薪酬与考核工作的部门及人员负责做好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
标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
营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计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
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程序:
 (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听取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评价意
见;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会议通知
应于会议召开前七日以邮件或者其他方式送达全体委员。公司原则
上应当不迟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
息。
 因情况紧急,需要召开临时会议的,于会议召开前三日通过邮件
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
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
参与投票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会议也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
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
当事人应回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
通过的薪酬政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委员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并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
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在
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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