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 8 月修订)》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天洋新材(上
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天洋新材(上海)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独立董事,现对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
等额置换的独立意见
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并以募集资金进行
等额置换,有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灵活度,提升公司整体资金运作效率,降
低资金使用成本,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变相变更募集资
金用途的情形,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情形,且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
因此,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支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所需
资金并以募集资金进行等额置换事项。
特此意见。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天洋新材(上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
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有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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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海松 王晓雪 黄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