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3年11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行为,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
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
度》)的有关内容,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为内部人员所知悉
的,涉及公司经营、财务等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本制度所称“第一时间”
是指报告义务人获知信息的 24 小时内。本制度所称“尚未公
开”是指公司尚未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证券交易
所网站上正式公开。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是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
义务的有关机构及人员(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
对可能发生或已经发生的重大信息,应在第一时间将有关情
况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各部门负责人及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及指
定的信息联络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
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公司派驻到控股子公司、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其他有可能接触和知悉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管理及职责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
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内部信息按规定进行对外披露
的具体工作,是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三)董事会办公室是内部信息汇集和对外披露的日常
工作部门;
(四)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各控
股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其他重大事项知情人是履行内部信息
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实际控制人是履行内部信息告知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第一责任人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和敦促本部门或所在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
理;
(二)负责按照本制度要求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
办公室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并对所报告事
项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三)负责配合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做好相关信
息披露工作;
(四)负责和敦促所在部门或所在单位做好信息保密工
作。
第七条 各部门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
该部门的信息联络人,负责该部门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报告。各控股子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应当指定信息披露
业务分管领导和专职人员,负责该单位的信息收集、汇总、
报送等具体事项。
各部门和各控股子公司指定的信息联络人应报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备案。如联络人发生变动,应于变动之日起 2 个
工作日内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报告义务人所在部门或
单位应为其履行职责提供便利和支持。
公司各部门对公司合并范围内的重大信息报告负有监
督管理责任,统筹所负责业务领域的重大事项管理,会同各
控股子公司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本制度的贯彻与实施,主要
职责包括组织开展本制度修编、协调人员调配、接收重大信
息、向董事长或董事会呈报并提出信息披露建议。董事会办
公室为具体事务的执行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与联络人保持日
常联系、接收和管理重大信息、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负责重大信息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
容::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的事
项。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形
成的决议。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
项,包括:
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股子公司的担保);
等);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
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除对外提供财务资
助、提供担保)第 3、4、5 项的,无论金额大小应当第一时
间报告。其他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
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子公司各自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业收入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各自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利润占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各自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
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股子公司各自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0 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
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
算。
(四)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事
项,包括:
以下关联交易事项,应当第一时间报告:
报告;
于获批年度预计范围之外,无论金额大小均需报告。
(五)公司和控股子公司签署或拟签署日常交易相关重
大合同,包括: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 亿
元;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 亿元;
(六)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拟发生或知悉以下重大诉讼和
仲裁事项,应当第一时间报告:
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告无效的诉讼;
额累计达到上述标准的;
未达到前述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
项,报告义务人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也应当第一时间报告。
(七)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下列重大风险情
形之一的,应当第一时间报告:
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
取强制措施;
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
关重大行政处罚;
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
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总经理外的其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
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股票上市规则》
(八)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变化事
项,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包括:
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负责人发生变动;
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
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
事项;
(九)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其他重大事
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包括:
(十)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环境、生产及产
品安全事故,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包括:
闭的决定或者通知;
响的事项。
本制度未规定,但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上市公司及时披露的信息,内部信息报告
义务人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第四章 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及要求
第十条 公司实行重大信息实时报告制度。重大信息报告
义务人应当在重大信息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的第一时间
以面谈或电话方式与董事会秘书联系,并在 24 小时内将与重
大信息相关材料递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
快专递或专人送达。
(一)有关各方就该事项拟进行协商或者谈判时;
(二)拟将该事项提交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时;
(三)报告义务人知悉或理应知悉该事项时。
第十一条 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事件起因、各方基本情况、重要事项内容、对公
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事件所涉及的协议书、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事件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
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报告或意见书
等;
(五)公司内部对重要事项审批的意见;
(六)相关会议记录、决议;
(七)其他与重大信息相关的材料。
第十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需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核程
序,报告义务人应确保报告重大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
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如遇突发或紧急重大情况,报告义务人可以直
接向公司总经理或董事长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组织董事会办公室对获
悉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是否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是
否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如达到信息披露标
准,董事会秘书应当组织编制公告文稿,按规定完成内部审
核方作披露。
如重大信息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批,董事会
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长汇报,在公司董事会履行审批程序
后,按照规定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在担任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的同时,还负有督导责任,应
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及时完成重大信息的收
集、整理、报告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适时
组织对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进行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
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重大事项报告的及时、准确和完
整。
第五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
了解到公司重大信息的其他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
之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
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八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义务人由于知悉不报、工作
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致使公司信息披露违规受到证券监
督管理部门处罚,或给公司造成严重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
司将根据有关违纪处罚的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
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辞退等形式的处分。相关行为
包括但不限于:
(一)不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或提供
相关文件资料;
(二)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信息或
提供相关文件资料;
(三)未持续关注所报告信息的进展情况,及时向董事
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四)因故意或过失,致使报告的信息或提供的文件资
料存在重大遗漏、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发重大误解;
(五)拒绝答复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对相关问题
的问询;
(六)其他不适当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情形。
第十九条 一旦内幕消息泄露,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证
券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发布澄清公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如与国家日
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
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通过之日起实施,原
《四川省新能源动力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19 年 4 月)》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进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