洁美科技: 内部审计制度

证券之星 2023-11-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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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审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
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促进公司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
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洁美电子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与财务报告
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各参股公司可参照
执行。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进出口业务与AEO认证企业标准符合性以及经营活
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共同
实施的、旨在合理保证实现以下基本目标的一系列控制活动: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遵循企业的发展战略;
  (三)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四)确保财务报告及管理信息的真实、可靠和完整;
  (五)保障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公司及下属子公司的财务管理、内
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与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在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在内部审计部
门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当不少于三人。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
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
情况,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经管理中心的领导下,
也不得与财务部合署办公。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
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制度,与所审计事项有牵连或亲属关系的人
员不得参与相关事项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审计,忠于职守、坚持
原则、勤奋工作,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保守秘密。
  第十条 公司的经营规划、财务计划、会计报表或者其他相关资料应当按照
内部审计部门的要求及时提供给审计人员,保证其充分掌握所需要的信息。审计
人员对于接触到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
要求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并由
公司予以保证。
            第三章 内部审计部门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和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
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
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是: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
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
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内部
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
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
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
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进出口业务与AEO认证企业标准符合性
审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
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
性进行评价。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销货与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
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等。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
调整。
  第十七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
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
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
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
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的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
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
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者重
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
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
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
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
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
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
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
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
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
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
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
当在收到报告后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在检查募集资金使用情
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
见(如适用)。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
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
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
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报告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
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每年第一季度完成上年进出口业务与AEO认证
企业标准符合性审计。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过程中拥有以下权限:
  (一)提请召开与审计有关的工作会议;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随时调阅或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或
提供计划、预算、报表和有关文件资料等,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
决算、合同、协议,现场勘查实物,检测财务会计软件以及物流软件等管理软件,
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三)对审计涉及的有关事项,向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索取材料;
  (四)根据工作需要列席有关例会和参加经营会议;
  (五)要求被审部门有关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
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六)出具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书,对被审部门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并
  检查采纳审计意见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
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八)追缴被审部门或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资产,并建议有关
部门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部门和个人追究责任;
  (九)对拖延、推诿、阻挠、刁难和拒绝内部审计工作的,有权采取封存账
册、冻结资产等临时措施,下达追究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责任的意见书。
  第二十八条 根据审计结果,内部审计部门具有下列处理权:
  (一)责令限期按照有关规定上缴应当上缴的收入和费用;
  (二)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三)责令退还被侵占的公司资产;
  (四)冲转和调整有关账目;
  (五)根据审计结论必须做出处理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发展需要,按照审计委员会
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公司审计委员会批
准后实施,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审计工作报告。内部审计部门可对与公
司经济活动有关的特定事项,向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董
事会报告审计调查结果。内部审计部门在实施项目审计时,发现被内部审计部门
门或个人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在第一时间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条 审计项目的立项,由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确定,或由公司相关部
门、分公司、下属子公司提出报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审计项目确定后,其
实施工作计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审计项目立项后,由负责审计的人员制定审计工作方案报内部
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个人送达审计
通知书(特殊审计项目除外)。通知书内容应包括:
  第三十二条 审计主要步骤:通过核对财务会计帐簿、报表、凭证及相关的
各类资料,查核实物,调查访问有关单位和人员等方法,核实有疑问的事项,编
写审计工作底稿,听取被审计单位意见,有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明确意见。审计
过程中,要按规定的格式编制工作底稿和取证签证单,并保证其真实性,工作底
稿应备查和存档。
  第三十三条 审计终结后,应在15日内出具审计报告。被审计者应当自接到
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内部审计部门,被审计者未提出书面
意见,视为对审计报告无异议。审计机构应将审计报告附被审计单位书面意见一
并报送公司,经审计核准的审计报告是下达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有效依据。
《审计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计时间、内容、范围、方式;
  (二)被审计单位或个人的基本情况;
  (三)通过审计揭示的有关事实,包括主要业绩和发现的问题;
  (四)对审计事项的评价。概述已审计项目内容,对已审事项的真实性、合
法性、风险性、效益性及内控制度等进行评价。
  (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规定和命令对
审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责任界定,提出纠正、改进意见和建议;对违规违纪行为
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四条 《审计处理决定》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审计内容、范围、方式和时间;
  (二)审计报告认定的被审计者违规违纪的行为事实;
  (三)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定性,作出处理、处罚决定及其依据;
  (四)需要进行整改的事项;
  (五)处理、处罚决定执行的期限和要求。
  第三十五条 审计报告和审计处理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后,被审计单位必须
执行审计决定。被审计者对审计报告和审计处理决定如有异议,可向内部审计部
门负责人提出,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其他内部审计人员复审。
但未作出新的审计处理决定之前,不停止审计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三十六条 审计机构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应实行后续审计。后续审计主要
检查被审计单位按审计意见改进工作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
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审
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
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
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
  (二)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及其处理情况(如适用);
  (三)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其实施的有关措施;
  (四)上一年度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和异常事项的改进情况(如适用);
  (五)本年度内部控制审查与评价工作完成情况的说明。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监事会和独立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应当对内部控
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
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一次审计,出具内部控
制审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
有效性发表审计意见,并披露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
制的重大缺陷。
  第三十九条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或
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
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
我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六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
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
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四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
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四十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建立审计档案,按照
规定管理。对审计工作底稿、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整改落实报告及其他相关资料
至少保存十年。
  第四十四条 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二)审计报告及期附件;
  (三)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四)反映被审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总经理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八)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九)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四十五条 内部审计资料未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同意,不得泄露给其他任
何组织或个人。如有特殊情况需要查阅审计档案或者要求出具审计档案证明的须
按规定办理查阅手续。
           第七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部审计部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
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
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遵守财经法纪、经济效益显著的部门和认真维
护财经法纪的个人,可提出表彰和奖励的建议。
  第四十八条 公司在日常经营过程发现公司人员和报关人员私揽货物报关、
假借海关名义牟利、向海关人员行贿等违法行为,内部审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
法规、规章和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规定和命令对其进行责任界定,提出纠正、
改进意见和建议;对违规违纪行为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和建议。海关等国家机
关提出的规范改进事项,应由负责海关事务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直接负责具体的
规范改进实施,内部审计部门负有监督改进职责。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审计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部门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由公司董事会给予处分并追究经
济责任,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有关的资料;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
  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五)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六)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审计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构成犯罪的移交
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四)泄露被审公司商业秘密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施行,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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