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农芯创: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1-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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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
功能,确保公司董事会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
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经股东大会批准设立的董事会专门工作机构,
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
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
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
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须为会计专业人士,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条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香农芯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公司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检查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情况;
  (三)审议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及其执行报告;
  (四)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五)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六)定期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发表专项意见;
  (七)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八)对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工作进行考核;
  (九)提议对派驻财务总监的任免、考核评价;
  (十)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审议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
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和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二)内部审计年度工作计划和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草稿)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自我评价报告;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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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由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提
议召开。会议召开前三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
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紧急情况下或经审计委员会全体委员
一致同意,可免除前述期限通知要求。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委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如因特殊原因委员不能出席会议时,在
充分了解会议内容的情况下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和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和其他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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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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