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战略
的发展需要,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
力,董事会决定下设战略委员会,作为研究、制订、规划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投
资决策的专业机构。
第二条 为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本规则
的规定;战略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战略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规则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
公司董事会提出撤销或变更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由董事会提名表决通过。战略委员会
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
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会提名表决通过。战略委员会召
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会议,当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
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
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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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
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熟悉公司所在行业,具有一定的宏观经济分析
与判断能力及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
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
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战略委员会委
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
《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
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
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
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 《公司法》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主要负责公司战略和投资决策制度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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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管理与考核的专门机构,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
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
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战略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六)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及本规则
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对本规则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战略委员会
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在公司董事会闭会期间,可以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本
规则第十二条规定的相关事项作出决议,相关议案需要股东大会批准的,应按照
法定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
公司承担。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原则上应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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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通知。根据实际情况或特别紧急情况下,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也可不提前发
出通知而直接召开临时会议。
战略委员会通知可以采用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电话或其他快捷方式进行
会议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的,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两日内
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会议的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对公司未来的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经营战略、
经营方针等关系公司发展方向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和审议。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
会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会议通知中的任何事项。
第十九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
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
他方式召开。
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会议决议上签字者即视为出席了
相关会议并同意会议决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发出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按照前条规定的
期限发出会议通知和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五章 议事与决策程序
第二十五条 证券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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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由证券部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
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证券部;
(四)由证券部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战略委员会根据证券部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同时反馈给证券部。
第二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
行。
公司董事可以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
行使表决权。
战略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
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二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
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
持人。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
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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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
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三十条 战略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
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
战略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项
会议议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三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
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性
语言。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三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
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三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
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战略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表决的顺序依次为同
意、反对、弃权。对同一议案,每名参会委员只能表决一次,表决多次的,以最
后一次为准。如某位委员同时代理其他委员出席会议,若被代理人与其自身对议
案的表决意见一致,则其表决一次,但视为两票;若被代理人与其自身对议案的
表决意见不一致,则其可按自身的意见和被代理人意见分别表决一次;代理出席
者在表决时若无特别说明,视为与被代理人表决意见一致。如战略委员会会议以
传真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表决方式为签字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
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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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三十八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
成战略委员会决议。
战略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
程》及本规则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战略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
更。
第三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
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四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或其指定的
其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
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战略委员会召集人
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第四十二条 证券部应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
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
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及独立董事的意见;
(六)与会委员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战略委员会决议、会议记录等会议文件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部负
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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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所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规则的目的,
不包括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现行有效适用和不时
颁布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具有法
律约束力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等,但在与“行政法规”并用时特指中国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规范。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
“内”
“前”含本数;
“过”
“低于”,不含本
数。
第四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
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四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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