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迈斯: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证券之星 2023-11-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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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及《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
作为专门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经理的提名、更换、选任标准和程序等
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规则规定不得任职的
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
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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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
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独立董事因触及不得担任独立董事法律规定的情形而提出辞职或者
被解除职务导致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
的规定,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
事会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
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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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特别是在公司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的工作情况)、全部兼职等个人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 征得被提名人对提名的意见,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之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
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召开会议,原则上应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
日发出会议通知。根据实际情况或特别紧急情况下,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也
可不提前发出通知而直接召开临时会议。
  提名委员会通知可以采用书面、传真、电子邮件、电话或其他快捷方式进
行会议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的,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两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
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
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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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提名委员
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避。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
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在必要时也可以采取通讯
表决的方式。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必要,在征
得董事会同意的情况下,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证券部应负责做好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
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
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委员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委员(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
权的票数)及独立董事的意见;
  (六)与会委员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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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名委员会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部负责保
存。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董事
会。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
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所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规则的目的,
不包括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现行有效适用和不
时颁布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等,但在与“行政法规”并用时特指中国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规范。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前”含本数;“过”“低于”,
不含本数。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执行。本规则与有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
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则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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