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迈斯: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证券之星 2023-11-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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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
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提高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法制、自律意识,杜绝内幕交易、股价操纵等违法
行为,维护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
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规定和《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
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公司内部信息的管理工作,董事会全体成员对内幕
信息管理负有责任,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
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及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以
任何形式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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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室、分公司、各控股子
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等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公司的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
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公司的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
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的管理可以参照适用本制度。当发生内幕信息时,
相关负责人应当依本制度规定及时向公司报告并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人员的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
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本制度第九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
易的公司的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
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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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
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
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
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
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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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发生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中国证监会及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
产生的法律后果。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四)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八)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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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
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
  (一)发行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
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
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
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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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
时间。
  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
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等。
  公司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
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上
海证券交易所报送,不得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和重大错误。
  第十四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
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
  (七)回购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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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如发生本制度第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七项所列事项的,报送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
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
母。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如下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一)公司收购,包括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以及要约收购等;
  (二)发行证券,包括非公开发行、配股、增发、可转换债券、分拆上市;
  (三)合并、分立、回购股份;
  (四)披露定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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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事项。
  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合并的,应当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并购重组相关
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工作。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
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
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大
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
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
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
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
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相关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
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
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
做好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八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部
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
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
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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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
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
披露重组事项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
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
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
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以视情
况要求公司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
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上海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
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
送工作,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公司报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时应当
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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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按照相
关规定及时报送。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的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在前款规定的书面承诺上签署确认
意见。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工作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于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相关要求,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保密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第十五条所列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
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
知书等必要方式将保密义务和违反保密规定的责任告知相关知情人。
  第二十七条 有机会获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内容、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不得利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内
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透露、泄露、报道、传送,不得在公司
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
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
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
司,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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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十条 如果公司内幕信息由于国家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的要求确
需向其他方提供有关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
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三十一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
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
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
  第三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
用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
记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第三十三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本制度擅
自泄露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四条 为公司重大项目制作、出具证券发行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
评估报告、法律意见书、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等专项文件的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有关人员,参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
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公司视情况情节轻重,可
以解除中介服务合同,报送有关行业协会或管理部门处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五条 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相关法律及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
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公司将移交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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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除非特别说明,本制度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
语的含义相同。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所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仅为本制度的目的,
不包括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境内现行有效适用和不
时颁布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以及具
有法律约束力的政府规范性文件等,但在与“行政法规”并用时特指中国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规范。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四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
律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深圳威迈斯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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