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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独立董事行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促进提高公司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
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办法。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主
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
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者
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按照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
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
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
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五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有
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和要求:
(一)《公司法》有关董事任职条件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
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
职)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
设的意见》的相关规定;
(七)其他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等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公司运作相关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
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六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一)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
系;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
亲属;
(五)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
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
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任职的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有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与公司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且按照相关规
定未与公司构成关联关系的企业。
第一款中“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是指
兄弟姐妹、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
“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规
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
的其他重大事项;“任职”是指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工
作人员。
独立董事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事
会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告同
时披露。
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公司章程》规
定的不得提名为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的;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
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
月的;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具备丰富的会计
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
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
业岗位有 5 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九条 独立董事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十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以连
选连任,但是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
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者任职资格的,立
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知悉该事实发生后
立即按规定解除其职务。
独立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
为出席的,董事会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大会解除该独
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独
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被解
除职务并认为解除职务理由不当的,可以提出异议和理由,公司及时予以披
露。
独立董事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
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的,公司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向董事会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者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
债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公司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
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
符合本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
辞职的独立董事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公司自独立董事提
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三章 独立董事提名及候选人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百分
之一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
董事的权利。
第一款规定的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
影响独立履职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提名委员会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充分
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
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
见。被提名人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第十五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就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条件、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等要求作出声明与承诺。
独立董事提名人就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条件及是否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
情形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
第十六条 公司最迟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声
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
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独立董事提名人在规定时间内
如实回答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询问,并按照要求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有
关材料。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条件或独立性要求的,公
司及时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提出的异
议。
在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
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提交股东大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取消
该提案。
第四章 独立董事履职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所
列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
益冲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
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
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
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
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
立性情形的,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提出辞职。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充分行使下列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的,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
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需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行使的,公司需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明确、清楚,且至
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
内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
措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
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
独立董事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
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下列事项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前,独立董事可以与董事会秘书进行沟通,
就拟审议事项进行询问、要求补充材料、提出意见建议等。董事会及相关人
员对独立董事提出的问题、要求和意见认真研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议案
修改等落实情况。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
议案所涉事项的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
等。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并在董事会
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材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
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予以
采纳。
第二十五条 独立董事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及其任职的专门委员会会议。
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
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注到专门委员会
职责范围内的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委员会进行讨论和
审议。
第二十六条 独立董事每年在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外,独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
实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第二十七条 独立董事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
董事会议题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
益保护。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
立董事须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独立董事可以就投资者提出的问题及时向公司核实。
第二十八条 公司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全部由独立董事参加的会议(以下
简称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
十三条所列事项,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荐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
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
独立董事的意见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独立董事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记录
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
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
签字确认,公司及相关人员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
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二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
面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
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述职报告,独立董事年度
述职报告最迟在公司发出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时披露,述职报告包括下列内
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次数、方式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大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所列
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
况;
(四)与内部审计机构及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
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当持续关注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八条、第
四十三条和第四十四条所列事项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执行情况,发现存在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
定,或者违反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决议等情形的,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并可以
要求公司作出书面说明。涉及披露事项的,公司及时披露。
公司未按前款规定作出说明或者及时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向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十三条 独立董事持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及规则的学习,不断提高履
职能力,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中国上市公司协会的相关培训
服务。
第五章 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设立审计与风险管理、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等专
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
责,专门委员会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为不
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过半数并担任主任委员,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的主任委员为会计专业人士。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负责
主持委员会工作,可以设副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在委员会内选举。
第三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
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
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开。
第三十六条 专业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
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其自动失去委员任职资
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办法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十七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由董事会任命三名或者以上董事会成
员组成。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
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
财务报告。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需具备履行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
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公司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
机构承担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
理等日常工作。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
须给予配合。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
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八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
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经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全
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
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
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
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十九条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
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
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
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或者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
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事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监事会报告的,或者
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监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
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董事会及时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
公司根据前款规定披露相关信息的,在公告中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存在的
重大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公司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
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
况。
第四十一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中披露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年度履职情
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的具体情况和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
况。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就其职责范围内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审议意见,董
事会未采纳的,公司应披露该事项并充分说明理由。
第四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
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四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
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
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
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
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在董事会
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六章 履职保障
第四十五条 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
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
董事会秘书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
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
意见。
第四十六条 公司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
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公司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
组织或者配合独立董事开展实地考察等工作。
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
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及时向独立董事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第四十七条 公司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行
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
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
的,公司原则上不迟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
司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
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
他方式召开。
第四十八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的,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
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相关信息,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遭遇阻碍的,可以向董事会说明情况,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予以配合,并将受到阻碍的具体情形和解决状
况记入工作记录;仍不能消除阻碍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
独立董事履职事项涉及应披露信息的,公司及时办理披露事宜;公司不
予披露的,独立董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或者向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告。
第四十九条 公司承担独立董事聘请专业机构及行使其他职权时所需的费
用。
第五十条 公司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的标准
由董事会制订方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得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有
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主要股东,是指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者持有股份不足
百分之五但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中小股东,是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未达到百分之五,且
不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股东;
(三)附属企业,是指受相关主体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四)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父母、配
偶的兄弟姐妹、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等。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制度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的《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执行,并据以修订,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生效实施。原《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06 年 5 月 24 日制定)、《董事会
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2012 年 1 月 10 日制定)、《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工作制度(试行)》(2011 年 8 月 29 日制定)、《董事会战略委
员会工作制度(试行》(2005 年 12 月 30 日制定)和《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工作制度(试行)》(2005 年 12 月 30 日制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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