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之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
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燕麦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
我们作为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调整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经审阅,公司本次对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
(草案)》”)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
《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所作的决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调整后的
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
次调整在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调整的程序合法合规,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
关事项的调整。
二、《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1)根据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董事会确定公司本激励计
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11 月 28 日,该授予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公司《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中
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
主体资格。同时,本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也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
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2)公司实施本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
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员工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
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设定的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的条件已经成就,
公司及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同意公司本次激
励计划的首次授予日为 2023 年 11 月 28 日,授予价格为 6.00 元/股,向 18 名激励
对象授予 255 万股限制性股票。
三、《关于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
经审阅,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
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的决策
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
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
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
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邓超、邹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