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312 证券简称:燕麦科技 公告编号:2023-055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8 日召
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将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日期由原计划的 2023 年 11 月延长至 2025 年 11 月。本次
延期仅涉及项目进度的变化,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实施主体和实施方式,
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影响。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事项发表了明确同
意的独立意见,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了明确的核查意见。本
事项在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
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808 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
金到位情况,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验资报
告》(天健验[2020]3-36 号)。公司在银行开设了专户存储上述募集资金。
二、本次延期募投项目的基本情况
单位:万元
截至 2023 年 10 月
序 募集资金承 截至 2023 年 10 月
募投项目名称 31 日募集资金累计
号 诺投资总额 31 日投入进度(%)
投入
三、本次延期募投项目的原因及具体情况
(一)本次延期募投项目的具体情况
公司结合目前部分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在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
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前提下,拟对部分募投项目达到预定
可使用状态的日期进行调整,具体情况如下:
原计划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日 延期后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
募投项目名称
期 态日期
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2023 年 11 月 2025 年 11 月
(二)本次延期部分募投项目的原因
公司募投项目“研发中心建设项目”是通过建设自动化测试设备及人工智能
领域的研发平台进一步提升公司自身研发及创新能力,致力于缩短新产品的开发
周期、满足客户多样化需求,增强公司的核心竞争力,为公司未来业务持续发展
奠定坚实的基础,为公司战略目标的实现提供研发支持。
受到近年外部宏观环境和内部公司战略布局调整等影响,项目建设进度较原
计划有所滞后。公司基于审慎性原则,严格把控项目整体质量,综合考虑实际建
设进度、资金使用情况及不可预期因素的影响,在保持募投项目的实施主体、投
资总额、资金用途等均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决定将上述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
用状态日期调整为 2025 年 11 月。
四、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仅
涉及项目进度的适度延缓,未改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投资总额、实施主体,
不会对募投项目的实施造成实质性的影响。本次对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不会对公司
的正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发展规划,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
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的相关规定。
五、专项意见说明
(一)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
做出的审慎决定,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本次部分募投项目
延期事项的决策和审批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也不存在损害公司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监事会认为: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项仅涉及项目进度的变化,未改
变募投项目的投资内容、实施主体和实施方式,不影响募投项目的实施,不存在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
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也有利
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公司监事会同意本次部分募投项目延期事宜。
(三)保荐机构意见
保荐机构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认为: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
是公司根据项目实施的实际情况做出的审慎决定,项目的延期未改变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投资总额、实施主体、投资内容和募集资金的投资用途,不存在变相改
变募集资金投向和其他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募投项目延期事项已经公司董
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同意的独立意见,履行了必要的审
批程序。公司本次募投项目延期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
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募投项目延期的事项无异议。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一)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
议之独立意见
(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募
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燕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