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中船汉光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汉光”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
板上市持续督导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
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延期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船重工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616号)核准,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
普通股(A股)4,934万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发行价格为人民币6.94元/
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342,419,600.00元,扣除发行费用39,057,235.84元后,
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303,362,364.16元。上述募集资金于2020年7月1日到位,立
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
了审验,并于2020年7月2日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20]第ZG11668号《验资报告》。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公司已将募集资金
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并与保荐机构、募集资金开户行共同签署了三方监管协议。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截至2023年10月31日,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投资项目及募集
资金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截至 2023 年
截至 2023 年
募集资金承诺 调整后投资 10 月 31 日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计投入金额
投资总额 总额 投资进度
(注:本数据
(%)
未经审计)
合计 30,336.24 27,984.24 12,695.87
三、部分募投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及原因
(一)“激光有机光导鼓项目”延期的具体情况
公司考虑目前募投项目的实际进展情况,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
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前提下,公司对“激光有机光导鼓项
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进行调整,调整后该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
态时间如下:
调整前达到预定可使用状 调整后达到预定可使用
序号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态时间 状态时间
(二)“激光有机光导鼓项目”延期的原因
“激光有机光导鼓项目”投资规划形成时间较早,其可行性方案是基于公司
发展战略,以及当时的生产技术、业务开展情况、行业发展趋势等确定的。公司
始终按照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总体规划进行募投项目建设,审慎规划募集资金的使
用。在募投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外部宏观环境、贸易政策、行业发展、市场需
求等因素的变化,以及公司持续进行原有生产线技术改造,使得公司现有产能可
以满足现阶段生产制造的需要。因此,公司在实施项目过程中相对谨慎,减缓了
该项目的实施进度,使得项目的实际投资进度与原计划投资进度存在一定差异。
为了使公司产能利用率与市场需求更加匹配,降低募集资金投资风险,提升募集
资金使用效率,保障资金的安全和合理运用,更好的保护股东利益、实现股东回
报,促进公司长远发展,公司谨慎、适度调整“激光有机光导鼓项目”的建设期,
将激光有机光导鼓项目实施期限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
四、“激光有机光导鼓项目”延期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激光有机光导鼓项目”延期是根据项目实际实施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项
目的延期仅涉及投资进度变化,未改变投资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
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存在改变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
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响。
公司提醒投资者注意“激光有机光导鼓项目”实施进度不及预期及后续存在
实施进度变更的风险。
五、履行的审议程序及相关意见
(一)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3年11月28日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
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实施方式、
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发生变更的前提下,将“激光有机光导鼓项目”
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时间从2023年12月31日延期至2024年12月31日。
(二)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3年11月28日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部
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经审核,监事会认为: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延期事项已履行了相关审批程序,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监事会同意
对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行延期。
(三)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募投项目延期,是公司根据项目实际建设情况做出
的审慎决定,不涉及实施主体、实施方式、主要投资内容的变更,不存在改变或
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形,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了必要的审批
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独立董事
一致同意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是根据项
目实际实施情况作出的审慎决定,项目的延期仅涉及投资进度变化,未改变投资
项目的实施主体、实施方式、募集资金投资用途及投资规模,不存在改变或变相
改变募集资金投向和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不利影
响。该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发表了明确的同意意见,
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本次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符合《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
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事项无异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中船汉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名:
利佳 岑平一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