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
息披露质量,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维护审计的独立性,充分发挥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报
告(以下简称“年报”)编制及披露过程中的作用,明确审计委员
会在年报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中的职责,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
质量和透明度,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
、《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江西同和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充分发挥审查、
监督作用,履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保证公司年报的真
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按照本规程做好与负责公司年度审计工作会计师
事务所的沟通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 审 计准备工作
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公司管理层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
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进展
情况,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汇报本年度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对有关重大问题进行实地考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安排和实际情况,与负
责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年审会计师”)
讨论审计范畴及有关审计责任,协商确认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
计划。
第六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在为公司提供年度审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审
计前向审计委员会书面提交本年度审计工作安排及其他相关材
料。
第七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计委员会应就审计计划、审计小组
的人员构成、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以及本年
度的审计重点与年审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并评估年审注册会计
师完成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能力、独立性、及时性,并形成书
面记录。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财务部门编制
的财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三章 审 计监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
的沟通,督促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
第十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正式审计意见前,公司
应当安排审计委员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
发现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应当履行全面监督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度审计报告完成后对其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
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审计委员会还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
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
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四章 会 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具备证券、期
货相关业务资格,以及年审注册会计师的从业资格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审注册
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
评价,
达成肯定性意见后,
提交董事会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
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
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
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应重点关注公司在年报审计期间发生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的情形。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
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
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
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并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
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六条 上述审计委员会的沟通情况、评估意见及建议需形成书面记录并
由相关当事人签字。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负责协调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
所以及公司管理层的沟通,为审计委员会履行上述职责创造必要
条件。
第十八条 与上述年报工作有关的沟通、意见或建议均应书面记录并由当事
人签字,公司存档保管。
第十九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
报告披露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
年度报告的内容,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牟利。在年报
窗口期内(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如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业绩预告、业绩快
报公告前 10 日)内,审计委员及其近亲属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 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规程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及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并立即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及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