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荣天宇: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为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额度事项的核查意见

证券之星 2023-11-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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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为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额度事项的核查意见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
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津荣天宇”或“公司”)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及 2022 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项目的保荐机构及持续督导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2023 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3 年修订)》、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和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有
关规定,对津荣天宇为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额度事项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及
核查意见如下:
  一、担保基本情况
  为满足津荣天宇储能业务发展需要,解决部分信誉良好、业务发展迅速的优
质客户购买设备融资所需提供担保的问题,公司就以融资租赁模式销售的公司产
品提供回购担保,回购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期限不超过 8 年。在此额
度内发生的具体担保事项,公司拟授权由董事长具体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合同。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鉴于本次审议的担保事项是为公司未来新签署的部分订单客户提供的担保,
公司明确被担保人应为非失信被执行人且信誉良好、业务发展迅速的客户,并且
应为通过融资租赁公司审核符合融资条件且与公司及子公司不存在关联 关系的
客户。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鉴于本次审议的担保事项是为公司未来新签署的部分订单的客户提 供的担
保,因此目前尚未签署担保协议。但是拟签署的担保协议应符合以下要求:
  公司拟为部分客户向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提供回购担保。若客户出现未按照相
关协议的约定向融资租赁机构付款等逾期违约情形,公司将根据相关担保协议的
约定承担回购担保责任;公司将要求客户就公司承担的担保责任提供必要的反担
保措施。
  四、担保的原因及必要性
  公司为部分客户向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提供回购担保,是为了解决部分信誉良
好、业务发展迅速的优质客户购买设备融资所需提供担保的问题,是基于公司业
务开展需要,并结合目前公司业务情况进行的预计,符合公司整体生产经营的实
际需求,有助于满足公司日常资金使用及扩大业务范围需求。公司将要求客户就
公司承担的担保责任提供必要的反担保措施,公司将审慎确定符合条件的担保对
象,公司承担的担保风险可控。
  公司为部分客户向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提供回购担保,有利于加速销售货款的
回收,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担保风险可控,符合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对外担保及逾期对外担保事项,无
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五、履行的相关审议程序及意见
  (一) 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为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额度事项的议案》
                   。董事会认为:公司为满足条件的
客户提供融资租赁担保,可进一步促进公司业务的发展,解决信誉良好且需融资
支持的客户的付款问题。同意该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度第四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
  (二) 监事会意见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为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额度事项的议案》。监事会认为:公司为部分客户向
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提供回购担保,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有利于公司业务的
发展。该担保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会对公司的
正常运作和业务发展造成不良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因此,监事会同意该议案并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度第四次
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三) 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本次为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额度事项符合公司经
营实际和整体发展战略,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有利于公司业务的发展,符
合公司和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担保事项的审议及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
                             》和《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及公司制度的有关规定。因此,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关于为融资租赁
业务提供担保额度事项的议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 2023 年第四次次临时
股东大会审议。
  六、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太平洋证券认为:津荣天宇为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额度事项已经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独
立董事对此事项发表了同意的独立意见,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履行了相关
的审批程序,本次担保事项仍需提交公司 2023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本
次担保事项是综合考虑公司业务发展需要而做出的,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整
体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3 年修订)》、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和《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
  综上,保荐机构对津荣天宇为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额度事项无异议。
(本页无正文,为《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天津津荣天宇精密机械股份有
限公司为融资租赁业务提供担保额度事项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刘冬           洪吉通
                       太平洋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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