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星医疗: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1-29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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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
                 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华泰联合证券”、“保荐机构”)
作为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星医疗”、“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持续督导阶段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
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文件的要求,对东星医疗
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进
行了审慎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股票发行和股本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1922号),公司首次公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25,043,334股,并于2022年11月30日在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后公司总股本为100,173,334股,
其中有流通限制或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为77,541,798股,占发行后总股本的比例
为77.4076%;无流通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份数量为22,631,536股,占发行后总股
本的比例为22.5924%。
日在巨潮资讯网披露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网下配售限售股份上市流通提示性
公告》(公告编号:2023-043)。
  自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至今,公司未发生因股份增发、回购注销
及派发股票股利或用资本公积金转增等导致股本数量变动的情况。
  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100,173,334股,其中无流通限制或
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23,909,29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23.8679%;有流通
限制及限售安排的股票数量为76,264,04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76.1321%。
本次解除限售的股东户数为107户,解除限售股份数量为44,096,110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44.0198%。其中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解除限售的股东数量为106
户,股份数量为42,962,06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2.8877%;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
售股份解除限售的股东数量为1户,股份数量为1,134,044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售后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44,088,61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44.0123%。该部分限
售股的锁定期即将届满,并于2023年12月1日起上市流通。
  二、申请解除股份限售股东履行承诺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107名股东在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
上市招股说明书》及《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上市公告书》中作
出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1)股份锁定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
售的股份除外),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的基础上,如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构对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
公司股份有其他锁定要求的,本人将自动遵守该等要求。
  本人授权公司按照本人的上述承诺直接办理股份的锁定手续。除非经证券
交易所或其他有权监管机构豁免遵守上述相关承诺,否则,本人应将违反股份
锁定承诺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公司。
  (2)持股意向、减持意向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本人看好公司及其所处行业的发展前景,愿意长期持有公司股票。如本人
因各种原因需要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将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
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等监管机构的要求,严格执行有关减持时间、减持方式、减持程序、减持数
量、减持价格等方面的规定,并依法履行申报、报告及信息披露义务。
  在遵守上述承诺的基础上,如本人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公司股票的,
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上市之日起至本人减持期间如公司有派息、送
股、公积金转增股本、配股等情况的,则本人减持价格下限将根据除权除息情
况进行相应调整)。
  如违反上述减持价格下限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应将[(发行价-实际减持
价格)×低于发行价减持股份数量]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公司。如违反上述其他
减持承诺限减持公司股票的,本人应将减持公司股票所得款项上缴公司。在本
人未履行完毕前述约束措施时,公司有权等额扣留应向本人支付的分红及/或薪
酬等款项。
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1)股份锁定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
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
该部分股份。
  在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的基础上,如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构对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
公司股份有其他锁定要求的,本合伙企业将自动遵守该等要求。
  本合伙企业授权公司按照本合伙企业的上述承诺直接办理股份的锁定手续。
除非经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监管机构豁免遵守上述相关承诺,否则,本合伙
企业应将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公司。
  (2)持股意向、减持意向的承诺及约束措施
  如本合伙企业因各种原因需要减持公司股票的,本合伙企业将根据《上市
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的要求,严格执行有关减持时间、减持
方式、减持程序、减持数量、减持价格等方面的规定,并依法履行申报、报告
及信息披露义务。
  如违反上述其他减持承诺减持公司股票的,本合伙企业应将减持公司股票
所得款项上缴公司。在本合伙企业未履行完毕前述约束措施时,公司有权等额
扣留应向本合伙企业支付的分红等款项。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
接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
售的股份除外),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的基础上,如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构对公司监事所持公司股份有其他锁
定要求的,本人将自动遵守该等要求。
  上述锁定期届满后,本人担任公司监事期间(以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
限为准)每年转让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离职后半
年内(以本人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限届满后半年为准)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
理本人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本人授权公司按照本人的上述承诺直接办理股份的锁定手续。除非经证券
交易所或其他有权监管机构豁免遵守上述相关承诺,否则,本人应将违反股份
锁定承诺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公司。
锋、刘晓辉和吴红宇承诺
  自本人取得公司股份之日(指2020年8月19日)起36个月内且自公司股票上
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
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的基础上,如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构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有其他锁定要
求的,本人将自动遵守该等要求。
  本人授权公司按照本人的上述承诺直接办理股份的锁定手续。除非经证券
交易所或其他有权监管机构豁免遵守上述相关承诺,否则,本人应将违反股份
锁定承诺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公司。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淄博盈科吉运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盈科创新
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平潭盈科创富一号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安徽
同创锦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肥同创安元二期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杭州荷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州荷塘创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常州青枫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常州灿星产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深圳国中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国中中小企业发展私募股权
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承诺
  自本合伙企业取得公司股份之日(指2020年8月19日)起36个月内且自公司
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合伙企业直接或间接持
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的基础上,如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中
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有权监管机构对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份有其他
锁定要求的,本合伙企业将自动遵守该等要求。
  本合伙企业授权公司按照本合伙企业的上述承诺直接办理股份的锁定手续。
除非经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监管机构豁免遵守上述相关承诺,否则,本合伙
企业应将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公司。
之联创一期基金的管理人海南平安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平安阖
鼎新三板投资精英之联创一期基金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
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
股份。
 在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的基础上,如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有
权监管机构对平安阖鼎新三板投资精英之联创一期基金所持公司股份有其他锁
定要求,本公司及平安阖鼎新三板投资精英之联创一期基金将自动遵守该等要
求。
 本公司授权公司按照上述承诺直接办理平安阖鼎新三板投资精英之联创一
期基金所持公司股份的锁定手续。除非经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监管机构豁免
遵守上述相关承诺,否则,本公司及平安阖鼎新三板投资精英之联创一期基金
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剑雄、郭晓东、许文婷、周颖、卢晓雯、巢冬梅、王爱国、周可平、管匀、李
琴限、王春生、卞啸斌、王静、袁宜春、俞阿兴、林爱云、王伟、孙爱秀、陈
增伟、李文庆、高艳、潘丽萍、赵路宝、汪燕、缪媛、徐红英、朱一英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发售的股份除
外),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的基础上,如对本人适用的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或有权监管机构对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有其他锁定要求,本人将自动遵
守该等要求。
 本人授权公司按照本人的上述承诺直接办理股份的锁定手续。除非经证券
交易所或其他有权监管机构豁免遵守上述相关承诺,否则,本人应将违反股份
锁定承诺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对应的所得款项上缴公司。
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广发乾和投资有限公司、约印大通(北京)创业
投资有限公司-南通长涛约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兴业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常州高正久益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常州瑞源创业投资有限
公司、杭州华钛智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无锡国联众诚投资企业
(有限合伙)、杭州泽杉睿测创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信达证券股份有
限公司、江阴市海创投资有限公司承诺
  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12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本合伙
企业持有的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开
发售的股份除外),也不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在遵守上述股份锁定承诺的基础上,如对本公司/本合伙企业适用的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有权监管机构对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所持公司股份有其
他锁定要求,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将自动遵守该等要求。
  本公司/本合伙企业授权公司按照本公司/本合伙企业的上述承诺直接办理股
份的锁定手续。除非经证券交易所或其他有权监管机构豁免遵守上述相关承诺,
否则,本公司/本合伙企业应将违反股份锁定承诺转让所持公司股份对应的所得
款项上缴公司。
业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承诺
  战略配售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招股说明书》中做出
的承诺,具体内容如下:
  “华泰东星医疗家园 1 号创业板员工持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获配股票的限
售期为 12 个月,限售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在深交所上市之日起开始计算。”
  除上述承诺外,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对其所持股份均无其他特别
承诺。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均严格遵守了上
述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上市流通的情况。
  本次申请解除限售的股东不存在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形,公司亦未
对其进行违规担保。
  公司董事会将监督相关股东在出售股份时严格遵守承诺,并在定期报告中
持续披露股东履行股份限售承诺情况。
     三、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本次实际可上市流通数量为 44,088,61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4.0123%。
                         所持限售股         本次解除       本次实际可
序号          股东名称          份总数          限售数量       上市流通数      备注
                          (股)          (股)         量(股)
     南京凯腾瑞杰创业投资企业(有
     限合伙)
     无锡国联众诚投资企业(有限合
     伙)
       限合伙)
       杭州泽杉睿测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杭州华钛智测股权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福州济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苏州济峰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上海游马地投资中心(有限合
       合私募投资基金
       杭州荷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杭
       (有限合伙)
       常州中鼎天盛创业投资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
       盈科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平
       业(有限合伙)
       约印大通(北京)创业投资有限
       伙企业(有限合伙)
       常州青枫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业(有限合伙)
       平潭浦信盈科睿远创业投资合伙
       企业(有限合伙)
       盈科创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淄
       (有限合伙)
       深圳国中创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深圳国中中小企业发展私募股
       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伙)
       海南平安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创一期基金
       安徽同创锦成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伙企业(有限合伙)
       华泰证券资管-兴业银行-华泰
       股集合资产管理计划
              合计           44,096,110      44,096,110   44,088,610
      注 1:鉴于股东朱慧玲女士现任公司监事会主席,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
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故朱慧玲女士本次解除限售数量为 5,000 股,其中实际可
上市流通股份数量为 1,250 股。
  注 2:鉴于股东陈莉女士现任公司监事,在其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其持有
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故陈莉女士本次解除限售数量为 5,000 股,其中实际可上市流通股
份数量为 1,250 股。
  注 3: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不存在被质押、冻结的情形;公司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股东
中,除股东朱慧玲女士、陈莉女士外,无其他股东同时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
员,亦无股东为公司前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且离职未满半年。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后股本变动结构表
                本次变动前   本次变动增减数      本次变动后
  股份性质
            数量(股) 比例(%) 量(+,-)(股) 数量(股) 比例(%)
一、有限售条件股份    76,264,044    76.13   -44,088,610    32,175,434    32.12
首发前限售股       75,130,000    75.00   -42,962,066    32,167,934    32.11
高管锁定股                0      0.00       +7,500          7,500     0.01
首发后可出借限售股     1,134,044     1.13    -1,134,044            0      0.00
二、无限售条件股份    23,909,290    23.87   +44,088,610    67,997,900    67.88
三、总股本       100,173,334   100.00            0    100,173,334   100.00
  五、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经核查,保荐机构认为:公司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的股份数量、上
市流通时间符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第 2 号——创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规定的要求以及股东承诺的内容。公司本次解除限
售股份股东严格履行了其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做出的相关承诺。公司关
于本次限售股份相关的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
  综上,保荐机构对公司本次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
行战略配售股份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此页无正文,为《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江苏东星智慧医疗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部分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股份及首次公开发行战略配售股份上市
流通的核查意见》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签字):
                庄 晨     黄 飞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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