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非执行董事事前认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
《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
我们作为上海复星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独立非执行
董事,对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相关议案材料进行了审核,现发表如下意见:
关于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事项。
本次放弃对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所转让的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
相关规定,亦符合一般商业条款。
该事项不存在损害本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事项
提交本公司董事会审议。
独立非执行董事:李玲、汤谷良、王全弟、余梓山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