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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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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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injiang 830000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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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
关于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意见书
致: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乌鲁木齐)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新疆伊力特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
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2022 修订)》
(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新疆伊力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新疆伊力
特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指派温晓军律师、王聪律
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的 2023 年第一
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见
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
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合法性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
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
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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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根据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
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就题述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8 日召开八届二十五次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召开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3 年 11 月 9 日在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报刊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以下简称“
《会议通知》”),
《会议通知》中载明
了股东大会类型和届次、股东大会召集人、投票方式、现场会议召开的日期、时
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融资融券、转融通、约定购
回业务账户和沪股通投资者的投票程序、涉及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会议审议事
项、股东大会投票注意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办法及其他事项等内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齐水磨沟区会展大道 1119 号大成尔雅 A 座 20 楼公司会议室召开。
供了网络投票平台。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
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
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和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
明的事项一致,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全体证券持有人名册、出席现场
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股票账户卡、授权委托书、股东大会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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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簿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2 名,代
表股份 199,295,57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2264%。
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统计结果,在网络投票表决时间内,通过网络有
效投票的股东共 5 名,代表股份 190,3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03%。
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其身
份,本所律师无法对参加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确认。
上述现场出席及通过网络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合计 7 名,代表股份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合法有效,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本次股
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所述内容相符,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对《会议
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也未出现修改原议案和提出新议案的情形,本
次股东大会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网络投票按照《会议通知》确定的时
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
(二)本次股东大会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根据有关规则合并统计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
资者单独计票机制。根据合并统计后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以下
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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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议案均为普通决议议案,经参加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二分之一以
上表决通过。上述第 1 项议案为非累积投票议案,第 2-4 项议案为累积投票议案。
上述议案均不涉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的情形。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
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