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
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无锡宏盛换热器制造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内、外部
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不少于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且至少包
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担任的独立董事。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即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
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
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
第三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
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 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沟通;
(四)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 审查公司内控制度,对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计;
(六) 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
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
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审计委员
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督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审计工作组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
书面资料: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情况;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对审计工作组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 并将有关书面决议材
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对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 公司重大的关联交
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 对公司内部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可向外部审计机构征询;外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进
行审计的过程中认为有需要的,亦可以与审计委员会进行沟通。
第五章 议事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
由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例会于会议召开前七日(不包括开会当日)通知全
体委员,临时会议于会议召开前两日(不包括开会当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
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
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
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审计工作组成员可列席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
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
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由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会议有关信
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工作细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