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峰超纤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
构,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管理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以下简称“专门会议”
)是指全部由公司独立董事参加
的会议。
第三条 公司按照审议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门会议;半数以上独立董事可以提议召开
会议。
第四条 公司原则上应不迟于会议召开前 3 日通知全体独立董事并提供相关资料和
信息。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发出会
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五条 专门会议应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主持;召集人
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举一名代表主持。
第六条 专门会议可以通过现场、通讯方式(含视频、电话等)或现场与通讯相结
合的方式召开。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经专门会议审议,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四)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五)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六)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公司及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应当为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十条 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会议档案和会议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向公司年度股东大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
进行说明,年度述职报告应当包括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修改亦同。本制度如与国家
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归属董事会。
上海华峰超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