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3 年 11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
部报告工作的管理,确保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
较大影响的信息,现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江西三鑫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
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出现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各部
门、分支机构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
和临时报告等。
第五条 公司总裁、各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为内部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其职责包括:
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证券事务内部信息报告联
络人,并报备公司董事会秘书认可。
第六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
情形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七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
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
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三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八条 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相关人员应及时、准确、真
实、完整地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信息。具体包括: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第三章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同一类别
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及时报告相关信息。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
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
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有关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
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
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
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上述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交易;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起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四、其它重大事件:
(一)风险事项;
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
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行使处罚;
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适用或者发生较大不利变化;
发生较大变动;
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上述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
五、应当及时报告诉讼、仲裁事项;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三)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
产生较大影响的;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
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
应当及时报告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
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六、日常经营重大合同:
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务等重大合同(以
下简称重大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一)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 亿元的;
(二)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合同。
七、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新服务或者对现有
技术进行改造,相关事项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报告。
八、重大变更事项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
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五)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提出相应的审核
意见;
(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
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
大变化;
(八)公司董事长、总裁、董事(含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
变动;
(九)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
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
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十六)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九、其他事项
(一)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三)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四)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五)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应按照下述规定持续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本
部门负责范围内重大信息事项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就重大事件作出决议的,应当及时报告决议执行情况;
(二)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时报告意向书或协
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
当及时报告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况;
(四)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件涉及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或过户事宜;
(六)重大事件出现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
展或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拟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导致公司股权结构发生变化的,该控
股股东应在就股份转让与受让方达成意向之前,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并持续向公司报告股份转让进程。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
生较大变化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如出现法院裁定禁止该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
股份情形时,该控股股东应在法院裁定后及时将裁定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一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出现质押、冻结、司法拍卖、
托管等情形时,该股东应及时将有关信息报告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会和
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
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四章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十三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三章所述重
大信息的当日,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重大
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原件报送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公司有关人员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
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
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十六条 发生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公司将追究
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已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该部门或该单位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承担
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所述的“以上”均包含本数。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如本制度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相抵触时,以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