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
意见》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武
汉锐科光纤激光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武汉锐科光纤激光技
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我们本着勤勉、
尽责的态度,事前已认真审阅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中的相关事项,并
听取了公司的说明,现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聘请公司 2023 年度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合法的从业资格,具有
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2022 年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服务,
在审计工作中,严格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遵照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
准则,按进度完成了公司各项审计工作,其出具的各项报告能够客观、公正、公
允地反映公司财务情况和经营结果,较好地履行了审计机构职责。立信会计师事
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投资者保护能力。因
此,我们同意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继续承担公司 2023 年度的审
计工作,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公司与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
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拟与航天科工财务有限责任公司签署《金融合作协议》属于
关联交易事项,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审议和披露程序。本次拟签订的《金
融合作协议》是基于公司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交易条款经交易双方充分协商确
定,条款内容合理。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无负面影响,不会
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因此,我们同意将该事项提交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
需回避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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