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整计划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目 录
定 义
“京蓝科技”或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指
“债务人”或“公司” 91230000126976973E,证券代码为 000711.SZ
“哈尔滨中院” 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由哈尔滨中院作出(2023)黑 01 破 1 号《决定
“管理人” 指
书》指定的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符合《破产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京蓝科技某
“债权人” 指 个、部分或全体债权人,具体所指结合上下文
判断
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
“出资人” 指
分公司出具股东名册中的京蓝科技股东
哈尔滨中院裁定受理债权人对京蓝科技提出
“重整受理日” 指
的重整申请之日,即 2023 年 6 月 5 日
债务人制作并提交哈尔滨中院和债权人会议
“重整计划草案” 指
的《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
京蓝科技将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哈
“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之日” 指
尔滨中院之日,即 2023 年 11 月 10 日
经哈尔滨中院裁定批准的《京蓝科技股份有限
“重整计划” 指
公司重整计划》
“重整审计机构” 指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重整审计机构出具的大华核字[2023]0013985
“《重整审计报告》” 指 号《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资产负债清查专项
报告》
“重整评估机构” 指 北京中企华资产评估有限责任公司
重整评估机构出具的中企华评报字(2023)第
“《重整评估报告》” 指 4239 号《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涉及
的资产清算价值项目资产评估报告》
重整评估机构出具的中企华评咨字(2023)第
“《偿债能力分析报告》” 指 4399 号《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项目偿债
能力分析报告》及相关说明
云南佳骏靶材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
“云南佳骏” 指
码为 91532500MACBEJK8XA
深圳市招商平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统一
“招商平安资产” 指
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0300MA5EDM6P21
北京煜荣企业管理咨询中心(有限合伙),统
“北京煜荣” 指
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110105MACN8LUM1J
“云南佳骏-招平煜荣 由云南佳骏、招商平安资产、北京煜荣及其指
指
投资联合体” 定的适格主体组成的投资联合体
云南佳骏-招平煜荣投资联合体各成员的统称
“重整投资人” 指 或代称,具体所指结合上下文判断,其中云南
佳骏为产业投资人,其他成员为财务投资人
京蓝科技、管理人与重整投资人签署的《京蓝
“《重整投资协议》” 指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重整投资协议》
鑫联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
“鑫联科技” 指
码为 91532500678725769P
鑫联科技主要从事的含锌铟固危废资源化利
“鑫联科技主营业务资产” 指
用业务所对应的经营性资产
中科鼎实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
“中科鼎实” 指
码为 911101027351329441
京蓝科技重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处置
“拟处置子公司” 指
的京蓝科技子公司京蓝北方园林(天津)有限
公司、京蓝生态科技有限公司、京蓝国际工程
有限公司、京蓝有道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京蓝
资源科技有限公司、京蓝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京蓝环境建设(北京)有限公司、浙江京蓝得
韬投资有限公司等子公司,以及该等子公司合
并报表范围内的全部公司
“《民法典》”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破产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破产费用” 指 《破产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破产费用
“共益债务” 指 《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共益债务
《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的建设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优先债权” 指 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
利
京蓝科技为债权人设定抵押、质押担保或被相
“担保财产” 指
关权利人依法留置的债务人特定财产
《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对
“有财产担保债权” 指
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
通过债务置换,将原债权债务关系项下具体、
“留债清偿” 指 个别的权利义务统一转换为类型化的新债权
债务关系,并非原债务履行方式的变更
《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债
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
“职工债权” 指 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
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等
《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债
“税款债权” 指
务人所欠税款
《破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欠缴《破
“社保债权” 指 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以外的社
会保险费用
《破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普
“普通债权” 指
通债权
不论京蓝科技股票过去、现在或未来的价格或
价值波动,债权人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计算方
式将其对京蓝科技的债权转为京蓝科技的股
“债转股” 指
权/股票,成为京蓝科技的股东,对应债权债务
关系自动终止,系债权人对京蓝科技实施的出
资/转股行为,不产生债务重组利得
《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的由
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清偿顺序进而遵循人身
损害赔偿债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私法债权优
“劣后债权” 指 先于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权
的原则合理确定的劣后于普通债权清偿的债
权,包括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
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等
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之日前债权人未向管理人
“未申报债权” 指 申报但可能受法律保护的债权,无论账面是否
记载、是否已合理预见
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之日前债权人已向管理人
“暂缓确定债权” 指
申报但尚未审查确定的债权
“拟处置子公司及关联公司 拟处置子公司及关联公司对京蓝科技享有的
指
债权” 债权
“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国结算”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中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法律法规” 指
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
是指证监会、深交所发布的证券行业监管相关
“证券监管规则” 指 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
则、业务指南等规则
人民币元、万元、亿元,如无特别说明,重整
“元”“万元”“亿元” 指
计划使用货币单位均为人民币
对所得、财产、交易或其他事项所征收的任何
“税费” 指 税费及与该等税费有关的罚息、滞纳金、罚款
等
“日” 指 包括法定节假日、休息日在内的全部自然日
中国境内银行通常对外营业且办理对公业务
的任何一日,包括中国政府宣布为临时工作日
“工作日” 指 的星期六或星期日(“调休工作日”),但不包
括法定节假日以及调休工作日以外的星期六
或星期日
前 言
京蓝科技成立于 1993 年,注册地址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南岗区经济技术开发区。1997 年,京蓝科技股票在深交所挂牌上
市,证券代码为 000711.SZ。京蓝科技主营业务包括节水灌溉、
水生态修复、土壤修复、高标准农田建设、耕地土壤环境治理保
护、地下水综合整治等。2019 年起,京蓝科技在加快业务扩张的
同时遭遇了国家信贷政策收紧,加之其环保业务前期投入大、回
报周期长,导致公司严重缺乏流动性,债务违约风险加剧,陷入
严重的经营困境和债务危机。
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仍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哈尔滨中院申请
对京蓝科技进行重整。2023 年 6 月 5 日,哈尔滨中院裁定受理
重整申请,并指定黑龙江华谦律师事务所担任京蓝科技管理人。
哈尔滨中院对本案予以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从重整申请的
审查到重整期间各项工作的推进,哈尔滨中院对各个环节均严格
把关,在重大事项上及时给予指导,确保重整程序依法高效推进,
切实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在哈尔滨中院的指导和监督下,管理人
勤勉履职,依法开展了债权申报与审查、职工债权调查与公示、
财产调查与监督、审计与评估、协助招募重整投资人、协助论证
重整计划等各项重整工作,尽最大努力避免京蓝科技破产清算,
争取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实现各方主体共赢。同时,各债权人对
京蓝科技重整工作也给予了宝贵的支持,对重整工作推进作出了
重要贡献。京蓝科技对各方的重视与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京蓝科技结合上市公司重整案件的实践经验和做法,充分听
-1-
取债权人、重整投资人等各方意见和建议,充分尊重各中介机构
的专业分析,严格依照《破产法》等法律法规,根据重整工作进
展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重整计划,并提交债权人会议及出资
人组会议进行表决。
摘 要
一、重整完成后,京蓝科技的企业法人性质及市场主体资格
不变,仍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为挽救京蓝科技,避免其破产清算,全体出资人与债权人需
要共同做出努力,共同分担京蓝科技重整的成本。
本次重整将以京蓝科技现有总股本 1,023,667,816 股为基数,
按每 10 股转增约 17.90921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共
计转增 1,833,308,407 股股票(最终转增的准确股票数量以中国
结算实际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上述转增股票不向原股东进行
分配,全部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进行分配和处置,其中
用于实施债转股。
此外,鉴于京蓝科技实际已经严重资不抵债,为维护全体债
权人利益,京蓝科技已完成回购的 9,652,607 股业绩补偿股份将
全部用于实施债转股,不再注销。
三、债权清偿方案
(一)有财产担保债权
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对担保财产享
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有财产担保债权对应的担保财产未处置变现的,在对应的担
保财产评估价值范围内,20%由京蓝科技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以
现金方式全额清偿,80%由京蓝科技留债清偿,留债安排如下:
-1-
日起,至期满 1 年止。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京蓝科技有权随时
提前还款;
日为京蓝科技实际还款之日,起息日(含当日)至停息日(不含
当日)期间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之日最近一期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即年化 3.45%
计息。
有财产担保债权对应的担保财产处置变现的,在担保财产处
置变现价值范围内(含本数),由京蓝科技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
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
有财产担保债权超出对应的担保财产评估价值范围或处置
变现价值范围的部分,按照普通债权的清偿方式受偿。
有财产担保债权对应的担保财产是否处置,根据京蓝科技重
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
案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及重整计划进行确定。
(二)职工债权
职工债权不作调整,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以现金方式全额清
偿。
(三)税款债权和社保债权
税款债权和社保债权不作调整,如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或重
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权人补充申报税款债权和社保债权的,相
关债权在按照重整计划规定获得确定后,由京蓝科技以现金方式
全额清偿。
(四)普通债权
-2-
普通债权全额按照每 100 元可获得 9.15758563756 股转增股
票的方式实施债转股。若按照该方式计算普通债权人可分得的股
票出现小数,则按照“进一法”处理,即去掉小数点右侧的数字
后,在个位数上加“1”。
为保障全体债权人权益,实现债权人有序退出,上述普通债
权人所获得的转增股票将设置锁定期,锁定期自京蓝科技向债权
人划转第一批股票之日起,至期满 9 个月止,分三次解除,即每
比例分别为 10%、30%、60%,具体解除限售的时间以深交所审
核通过及中国结算办理完成的时间为准。锁定期满后再进行第二
批及后续批次股票划转,且不再设置锁定期。债权人违反锁定期
安排处置股票的,各转股债权人、京蓝科技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五)特殊债权
对于暂缓确定债权,将根据债权申报并合理预估的债权金额
为债权人预留相应的偿债资源,该类债权在根据重整计划规定获
得确定后按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方案予以清偿。
截至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之日,京蓝科技与部分拟处置子公司
及关联公司之间互负债权债务,且存在债权人以京蓝科技为拟处
置子公司及关联公司提供担保或作为连带债务人而申报债权,京
蓝科技因重整程序中为拟处置子公司及关联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或作为连带债务人承担债务超过自身责任份额而预计形成追偿
权,预计追偿权金额以重整程序中为债权人确定的债权金额为准。
为提高普通债权清偿待遇,若拟处置子公司及关联公司对京
-3-
蓝科技享有债权,同时京蓝科技对其亦享有债权(包括账面已记
载的应收债权以及预计追偿权)时,则以 1 元京蓝科技对拟处置
子公司及关联公司的债权清偿 1 元拟处置子公司及关联公司对
京蓝科技的债权。若上述债权涉及的其他债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主债务人、共同债务人、其他担保人等)清偿了部分或全部债务,
则拟处置子公司及关联公司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京蓝科
技主张相关权利,但不得损害相关债权人的权益,其可获得的偿
债资源不得超出京蓝科技按照重整程序中为债权人确定的债权
金额对应可获得的偿债资源。需要说明的是,当京蓝科技与拟处
置子公司及关联公司互负债权债务时,上述清偿安排自哈尔滨中
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即时生效,无论哈尔滨中院裁定批准
重整计划之日后是否存在其他债务人清偿了部分或全部债务的
情况,均不影响重整计划对上述京蓝科技与拟处置子公司及关联
公司互负债权债务时的清偿安排的法律效力。
上述清偿方式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按照上述方式清偿后,
拟处置子公司及关联公司对京蓝科技享有债权净额的,按照普通
债权的清偿方式受偿;京蓝科技对拟处置子公司及关联公司享有
债权净额(含预计追偿权)的,由管理人依据《京蓝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重整案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及重整计划的规定进行处置。
对于京蓝科技因重整受理日前的原因而产生的行政罚款、民
事惩罚性赔偿金、刑事罚金等劣后债权,不再清偿。
对于未申报债权,将按照公司账面记载情况与合理预估,预
留相应的偿债资源。未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
-4-
利,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该类债权依法申报并根据重整计划规定
获得确定后,由京蓝科技依据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方
案予以清偿。如未申报债权依法申报并获得确定,但在清偿该未
申报债权时出现预留偿债资源不足的情形,相应未申报债权予以
豁免,不再清偿。
上述为重整计划核心内容的摘录或总结,具体内容及文意以
正文表述为准。
-5-
正 文
一、债务人基本情况
(一)基本情况
京蓝科技成立于 1993 年,注册地址位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注册资本约为 102,366.78 万元。1997 年,
南岗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京蓝科技股票在深交所挂牌上市,证券代码为 000711.SZ。京蓝
科技主营业务包括节水灌溉、水生态修复、土壤修复、高标准农
田建设、耕地土壤环境治理保护、地下水综合整治等。
(二)股权结构
截至 2023 年 6 月 30 日,京蓝科技总股本约为 10.24 亿股,
股东总数约为 4.16 万户。自然人郭绍增通过其控制的北京杨树
蓝天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半丁(厦门)资产管理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合计持有京蓝科技约 2.19 亿股股票,约占京蓝科技总股
本的 21.38%,为京蓝科技实际控制人。
(三)重整进展
已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但仍具有重整价值为由,向哈尔滨中院申请
对京蓝科技进行重整。
哈尔滨中院决定对京蓝科技进行预重整,
并指定黑龙江华谦律师事务所担任京蓝科技临时管理人。
整投资人的公告》。
-1-
黑龙江华谦律师事务所担任京蓝科技管理人。
南佳骏-招平煜荣投资联合体各成员签署《重整投资协议》。
(四)资产情况
根据《重整审计报告》《重整评估报告》,截至 2023 年 5 月
约 7.72 亿元,主要资产为应收债权和长期股权投资。
(五)负债情况
截至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之日,共计 152 家债权人向管理人申
报债权,申报债权总金额约为 87.88 亿元,其中:申报有财产担
保债权金额约为 36.00 亿元,
申报普通债权金额约为 51.86 亿元,
申报建设工程优先债权金额约为 0.02 亿元。
截至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之日,暂无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税款
债权、社保债权、劣后债权等其他类型债权。
截至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之日,管理人对已申报债权依法进行
了登记、审查,审查情况如下:
(1)审查确定债权
审查确定的债权总额约为 67.19 亿元,其中:有财产担保债
权约为 4.76 亿元,普通债权约为 62.43 亿元。
(2)暂缓确定债权
因诉讼仲裁未决、实际损失未定等原因暂缓确定的债权总额
约为 17.23 亿元,均为普通债权。
(3)不予确认债权
-2-
因债权债务关系不存在、债权不受法律保护或不符合合同约
定等原因不予确认的债权总额约为 3.47 亿元。
截至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之日,经过调查与公示,京蓝科技职
工债权总额约为 0.47 亿元。
截至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之日,根据公司账簿记载和说明,并
结合管理人对已掌握情况的合理预计,京蓝科技尚有约 1.83 亿
元未申报债权。
(六)偿债能力分析
根据重整评估机构出具的《偿债能力分析报告》,在假设京
蓝科技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前提下,可用于偿债的资产按照《破
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对有财产担保债权、破产费用、共益债务、
职工债权等优先债权进行清偿后,普通债权的清偿率约为
是在模拟破产清算状态下,考虑了京蓝科技资产处置过程中的相
关影响因素作出的参考性意见。由于债务人的资产情况复杂,资
产变现有一定难度,如实际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破产财产的实际
变现价值可能进一步降低,且考虑到过往司法实践中破产财产处
置耗时较长,存在市场波动风险,并可能额外产生资产管理、处
置等费用,破产财产能否达到预计的变现价值具有较大的不确定
性。因此,京蓝科技在实际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普通债权清偿率可
能进一步降低。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一)出资人权益调整的必要性
-3-
根据重整审计与评估情况,京蓝科技实际已经严重资不抵债,
陷入严重的经营困境与债务危机。如果京蓝科技进行破产清算,
现有财产在清偿各类债权后将无剩余财产可向出资人进行分配,
出资人权益为零。为挽救京蓝科技,避免其破产清算,全体出资
人与债权人需要共同做出努力,共同分担京蓝科技重整的成本。
因此,重整计划将对京蓝科技出资人的权益进行调整。
(二)出资人权益调整的范围
根据《破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重整计划草案涉及
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应当设出资人组,对该事项进行表决。
京蓝科技出资人组由截至出资人组会议之股权登记日在中
国结算登记在册的京蓝科技全体股东组成。上述股东在出资人组
会议之股权登记日后至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实施完毕前,由于交
易或非交易原因导致持股情况发生变动的,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
的效力及于其股票的受让方及/或承继方。
(三)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方式
以京蓝科技现有总股本 1,023,667,816 股为基数,按每 10 股
转增约 17.90921 股的比例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共计转增
登记确认的数量为准)。转增后,京蓝科技总股本将增至
前述 1,833,308,407 股转增股票不再向原股东进行分配,全
部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进行分配和处置,其中 1,233,000,000 股
股票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
-4-
上述用于引入重整投资人的 1,233,000,000 股股票中,招商平安
资产等财务投资人合计认购 693,000,000 股,认购股票的现金对
价即重整投资款合计 554,40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伍亿伍仟
肆佰肆拾万元整);云南佳骏以支付现金、提供业务支持、作出
资产重组及业绩承诺并提供相应的履约担保措施等投资对价认
购 540,000,000 股,其中现金对价即重整投资款为 405,000,000.00
元(大写:人民币肆亿零伍佰万元整)。
根据京蓝科技与天津北控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北控工程)等主体签署的《盈利预测补偿协议》《承诺承继和补
充协议》及实际履行情况,北控工程等补偿义务人所持有的京蓝
科技 39,382,016 股业绩补偿股份应由京蓝科技以 1 元总价回购
并进行注销。截至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之日,京蓝科技对其中
鉴于京蓝科技实际已经严重资不抵债,为维护债权人利益,
已完成回购的 9,652,607 股业绩补偿股份将全部用于实施债转股,
不再注销。未完成回购的 29,729,409 股业绩补偿股份将由京蓝科
技继续向业绩补偿义务人实施回购并注销。在对 29,729,409 股业
绩补偿股份回购注销手续办理完毕前,京蓝科技不得为该部分股
份办理解除限售,该部分股份的持有人(及受让人)不享有表决
权、分红权、查阅复制权、优先认购权等股东权利。
(四)出资人权益调整的效果
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执行完毕后,京蓝科技原出资人持有的
公司股票绝对数量不会因本次重整而减少。重整完成后,随着债
-5-
务危机、经营困境的化解并结合重整投资人对公司的支持,京蓝
科技基本面将逐步改善,原出资人以及债权人可以共享上市公司
发展带来的收益,广大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将得到有效保护。
(五)出资人权益调整后的除权与除息
为反映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对京蓝科技股票价值的影响,京
蓝科技将结合重整实际情况,聘请财务顾问对本次重整中拟实施
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除权参考价格的计算公式及计算结论进行
论证并出具专项意见。
三、债权分类、调整与清偿方案
(一)债权分类
根据《破产法》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债权申报、审查、调查
情况,京蓝科技的债权将分为有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税款
债权和社保债权、普通债权,具体情况如下:
截至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之日,京蓝科技有财产担保债权总额
约为 4.76 亿元,涉及 53 家债权人。
截至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之日,京蓝科技职工债权总额约为
截至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之日,管理人未收到债权人申报税款
债权和社保债权,京蓝科技账面亦未记载该类债权。
截至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之日,京蓝科技普通债权总额约为
-6-
(二)债权调整与清偿方案
按照《破产法》相关规定,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对担保财产享
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有财产担保债权对应的担保财产未处置变现的,在对应的担
保财产评估价值范围内,20%由京蓝科技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以
现金方式全额清偿,80%由京蓝科技留债清偿,留债安排如下:
(1)留债主体: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留债期限及还款安排:自哈尔滨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
划之日起,至期满 1 年止。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京蓝科技有权
随时提前还款;
(3)留债利率及利息计算:起息日为 2024 年 1 月 1 日,停
息日为京蓝科技实际还款之日,起息日(含当日)至停息日(不
含当日)期间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之日最近一期全国银行间同
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即年化 3.45%
计息。
有财产担保债权对应的担保财产处置变现的,在担保财产处
置变现价值范围内(含本数),由京蓝科技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
以现金方式全额清偿。
有财产担保债权超出对应的担保财产评估价值范围或处置
变现价值范围的部分,按照普通债权的清偿方式受偿。
有财产担保债权对应的担保财产是否处置,根据京蓝科技重
整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
案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及重整计划进行确定。
-7-
职工债权不作调整,由京蓝科技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以现金
方式全额清偿。
税款债权和社保债权不作调整,如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或重
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债权人补充申报税款债权和社保债权的,相
关债权在按照重整计划规定获得确定后,由京蓝科技以现金方式
全额清偿。
普通债权全额按照每 100 元可获得 9.15758563756 股转增股
票的方式实施债转股。若按照该方式计算普通债权人可分得的股
票出现小数,则按照“进一法”处理,即去掉小数点右侧的数字
后,在个位数上加“1”。
为保障全体债权人权益,实现债权人有序退出,上述普通债
权人所获得的转增股票将设置锁定期,锁定期自京蓝科技向债权
人划转第一批股票之日起,至期满 9 个月止,分三次解除,即每
比例分别为 10%、30%、60%,具体解除限售的时间以深交所审
核通过及中国结算办理完成的时间为准。锁定期满后再进行第二
批及后续批次股票划转,且不再设置锁定期。债权人违反锁定期
安排处置股票的,各转股债权人、京蓝科技有权追究其违约责任。
(1)暂缓确定债权
对于暂缓确定债权,将根据债权申报并合理预估的债权金额
为债权人预留相应的偿债资源,该类债权在根据重整计划规定获
得确定后按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方案予以清偿。
-8-
(2)拟处置子公司及关联公司债权
截至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之日,京蓝科技与部分拟处置子公司
及关联公司之间互负债权债务,且存在债权人以京蓝科技为拟处
置子公司及关联公司提供担保或作为连带债务人而申报债权,京
蓝科技因重整程序中为拟处置子公司及关联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或作为连带债务人承担债务超过自身责任份额而预计形成追偿
权,预计追偿权金额以重整程序中为债权人确定的债权金额为准。
为提高普通债权清偿待遇,若拟处置子公司及关联公司对京
蓝科技享有债权,同时京蓝科技对其亦享有债权(包括账面已记
载的应收债权以及预计追偿权)时,则以 1 元京蓝科技对拟处置
子公司及关联公司的债权清偿 1 元拟处置子公司及关联公司对
京蓝科技的债权。若上述债权涉及的其他债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主债务人、共同债务人、其他担保人等)清偿了部分或全部债务,
则拟处置子公司及关联公司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向京蓝科
技主张相关权利,但不得损害相关债权人的权益,其可获得的偿
债资源不得超出京蓝科技按照重整程序中为债权人确定的债权
金额对应可获得的偿债资源。需要说明的是,当京蓝科技与拟处
置子公司及关联公司互负债权债务时,上述清偿安排自哈尔滨中
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即时生效,无论哈尔滨中院裁定批准
重整计划之日后是否存在其他债务人清偿了部分或全部债务的
情况,均不影响重整计划对上述京蓝科技与拟处置子公司及关联
公司互负债权债务时的清偿安排的法律效力。
上述清偿方式不得损害债权人利益,按照上述方式清偿后,
拟处置子公司及关联公司对京蓝科技享有债权净额的,按照普通
债权的清偿方式受偿;京蓝科技对拟处置子公司及关联公司享有
-9-
债权净额(含预计追偿权)的,由管理人依据《京蓝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重整案财产管理及变价方案》及重整计划的规定进行处置。
(3)劣后债权
对于京蓝科技因重整受理日前的原因而产生的行政罚款、民
事惩罚性赔偿金、刑事罚金等劣后债权,不再清偿。
(4)未申报债权
对于未申报债权,将按照公司账面记载情况与合理预估,预
留相应的偿债资源。未申报债权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
利,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该类债权依法申报并根据重整计划规定
获得确定后,由京蓝科技依据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方
案予以清偿。如未申报债权依法申报并获得确定,但在清偿该未
申报债权时出现预留偿债资源不足的情形,相应未申报债权予以
豁免,不再清偿。
(三)债权清偿方案的实施效果
模拟清算状态下,对于有财产担保债权和职工债权等优先债
权,虽具有优先受偿顺位的保障,但需要承受财产变价周期较长
和处置结果不确定等不利后果,对于普通债权,根据重整评估机
构出具的《偿债能力分析报告》,清偿率仅约 3.47%,且仍有可
能更低;而重整状态下,有财产担保债权优先受偿部分、职工债
权等优先债权均以现金方式得到全额清偿,债权人对受偿时间和
结果具有明确预期;普通债权通过债转股能够获得全额清偿,相
较清算状态下的清偿率有了极大的提升。
四、经营方案
公司将通过本次重整实现低效亏损资产的剥离,提高资产质
量,重整完成后,公司将不断提高经营效率,实现降本增效,优
- 10 -
化存量的土壤修复业务,并利用重整投资人提供的资金、资源支
持,拓展含锌铟固危废资源化利用、ITO 靶材制造、汽车镀锌板
边角料资源化利用等增量业务,尽快恢复持续经营能力,实现健
康发展。
(一)剥离低效亏损资产,提高资产质量
为进一步夯实公司资产质量,提高对重整投资人的吸引力,
从而最大限度维护债权人利益和增强公司持续发展能力,公司将
通过本次重整实现低效亏损资产的剥离,使得公司卸下历史包袱、
轻装前行。低效亏损资产剥离后,公司得以优化资源配置,更好
地聚焦于具有良好基础和发展前景的土壤修复业务,并结合产业
投资人提供的产业资源支持,适时发力新赛道,拓展增量业务。
(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优化存量业务
公司将及时跟进土壤修复业务的项目状态,保障在建、新建
项目按时推进,降低违约风险;对于历史完工项目产生的应收款
项,通过发函催收、协商谈判、诉讼仲裁等手段积极清收,做好
存量业务发展的资金规划。公司将进一步优化存量业务结构,优
先发展和承接资金回笼快、资金利用率高的业务和项目,降低长
周期、回流慢的业务和项目的比重。
公司将加强土壤修复业务的成本管控和财务管理,通过精细
化、集约化管理,严格执行部门预算和收支计划,合理安排资金
调度,加强审批控制,规范资金使用,提升生产经营和资金周转
效率,综合改善土壤修复业务的收入、利润水平,努力实现降本
增效,提升利润空间。
- 11 -
过去受债务违约影响,公司信用体系受损,间接影响了土壤
修复业务的招投标资质和市场拓展,重整完成后,公司将及时完
成信用修复,注重客户培育和积累,把握市场机会,发挥中科鼎
实的技术人才和项目管理优势与产业投资人在全国各地深耕形
成的业务布局和资源积累优势之间的协同效应,认真研究各地环
保政策及市场情况,重点拓展土壤修复需求较大区域的业务机会,
努力开拓新市场。
(三)利用产业资源支持,实现战略转型
公司重整完成后,产业投资人将在符合证券监管规则的前提
下,通过上市公司增发股份或现金收购等方式,将鑫联科技或鑫
联科技主营业务资产注入公司,助力公司进入含锌铟固危废资源
化利用业务新赛道,拓展公司主营业务。此外,公司将从重整投
资款中预留部分经营资金用于重整完成后的持续发展,利用重整
投资人提供的资金、资源支持,通过收购铟行业公司控制权、自
建 ITO 靶材项目、自建汽车工业镀锌板边角料资源化利用暨减碳
项目等方式拓展铟赛道、汽车镀锌板边角料赛道业务,实现多业
务协同发展。
为实现上述协同发展战略目标,同时作为其参与本次重整投
资的投资对价,产业投资人作出资产重组及业绩承诺如下:
(1)资产重组承诺
产业投资人、鑫联科技控股股东及二者同一实际控制人共同
承诺,将于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启动将鑫联科技或鑫联科技主
营业务资产(以下简称重组标的)通过上市公司现金或发行股份
- 12 -
购买资产等方式置入京蓝科技的重组程序(以下简称重组程序),
并于 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重组程序,启动标准为 2025 年
预案(具体名称以遵循证券监管规则实际制作的文件名称为准)
并公告,完成标准为京蓝科技将重组标的在 2027 年(含)年报
披露前纳入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
若重组程序未获证券监管机构批准,导致未能于 2027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重组程序,产业投资人应于京蓝科技 2027 年度审
计报告出具后一个月内书面通知京蓝科技,经京蓝科技确认后从
如下目标中择一完成,视为完成资产重组承诺:
京蓝科技合并利润表数据的影响或贡献因素情况下,京蓝科技
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扣非后归母
净利润)之和不低于鑫联科技 2021 年至 2023 年连续三年经审计
的合并利润表列报的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之和;
京蓝科技合并利润表数据的影响或贡献因素情况下,京蓝科技
母净利润之和虽低于鑫联科技 2021 年至 2023 年连续三年经审
计的合并利润表列报的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之和,但不足部分由产
业投资人在京蓝科技聘请的审计机构出具京蓝科技 2027 年度的
审计报告后三个月内一次性现金补足;
出具京蓝科技 2027 年度的审计报告后六个月内启动替换资产的
- 13 -
重组程序,发布关于替换资产的资产重组预案(具体名称以遵循
证券监管规则实际制作的文件名称为准),并于 2029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重组程序,即替换资产在京蓝科技 2029 年(含)年报
披露前纳入京蓝科技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替换资产的 2026
年至 2028 年连续三年经审计合并利润表列报的扣非后归母净利
润之和不低于鑫联科技 2021 年至 2023 年连续三年经审计的合
并利润表列报的扣非后归母净利润之和。若未能完成替换资产的
重组,产业投资人应于京蓝科技聘请的审计机构出具京蓝科技
偿款,补偿金额按照上述第 2)项“补足利润差额”约定的标准
计算。
(2)业绩承诺
产业投资人承诺,在剔除中科鼎实合并报表范围内公司对京
京蓝科技 2024
蓝科技合并利润表数据的影响或贡献因素情况下,
年、2025 年、2026 年连续三个年度经审计的合并利润表列报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
资人在京蓝科技各年度报告披露后的三个月内向京蓝科技一次
性支付现金补偿款进行补偿。
公司重整完成后,将及时完成信用修复并积极拓宽融资渠道,
通过多种方式补充流动资金,挖掘含锌铟固危废资源化利用行业
具有发展潜力的企业资源,并购优质标的和稀缺资质,通过技术、
管理和资金赋能,进行规范化行业整合,提高公司增量业务的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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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占有率,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提高公司核心竞争力,致力于成
为含锌铟固危废资源化利用行业的领军企业。
鑫联科技目前与全国部分知名院校建立科研合作关系,获得
多项发明专利,参与起草了多项国家与行业标准,已掌握从涉重
固危废中提取锌、铟等有价金属的核心技术并不断创新,并已实
现了成熟的工业化应用,其中提取的铟属于稀有金属,主要用于
生产 ITO 靶材(铟锡氧化物,主要用于生产液晶显示屏和异质结
光伏电池的导电薄膜)等。
通过重整减轻历史包袱后,产业投资人将引领京蓝科技进行
战略转型,通过“环境治理+资源利用”双轮驱动,将公司打造
成为经营稳健、业绩优良的优质上市公司,强化公司立足实业、
不断创新、诚信经营的市场形象,建立“激情、正气、创新、共
享”的企业文化,不断提升上市公司的品牌价值和识别度,借助
良好的品牌形象赢得更多合作伙伴的信任和支持。
五、重整计划的生效和效力
(一)重整计划的生效
重整计划依据《破产法》第八十四条至第八十七条的相关规
定,由各表决组表决通过并经哈尔滨中院裁定批准后生效,或各
表决组虽未表决通过但经哈尔滨中院裁定批准后生效。
(二)重整计划的效力
重整计划生效后,对债务人、债权人、出资人、重整投资人
等各利益相关方均具有约束力。重整计划对相关方权利义务的规
定,其效力及于该项权利义务的受让方或承继人。重整计划的附
- 15 -
件为重整计划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重整计划具有同等效力。
六、重整计划的执行
(一)执行主体
根据《破产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
行,即京蓝科技为重整计划的执行主体。
(二)执行期限
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自重整计划获得哈尔滨中院裁定批准
之日起 6 个月止。重整计划提前执行完毕的,执行期限至哈尔滨
中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之日止。
预计无法在上述期限内执行完毕重整计划时,京蓝科技应于
执行期限届满前,向哈尔滨中院提交延长重整计划执行期限的申
请,根据哈尔滨中院批准延长后的执行期限继续执行。
(三)执行完毕的标准
重整计划自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视为执行完毕:
已足额预留至管理人指定账户;
偿部分)已分配至债权人指定账户或已足额预留至管理人指定账
户;
资人、债权人指定账户或已足额预留至管理人指定账户;
人发出留债清偿告知书(如需)。
上述条件满足后,管理人可向哈尔滨中院申请裁定确认重整
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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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偿债资源的分配
用于偿债的现金和股票将通过银行转账、股票划转的方式向
债权人进行分配,且不接受现金和股票分开领受,债权人应不晚
于哈尔滨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第五日(含当日)同时提供领
受偿债资源的银行账户信息告知书(用于接收现金,见附件一)
及证券账户信息告知书(用于接收股票,见附件二),并确保账
户信息无误。如债权人的债权仅涉及现金清偿或仅涉及债转股,
债权人可仅提供银行账户信息告知书或证券账户信息告知书。
根据重整计划应当留债清偿的债权,在哈尔滨中院裁定批准
重整计划后,京蓝科技将向有关债权人送达留债清偿告知书(如
需,见附件三),并按照留债清偿告知书确定的留债清偿安排进
行清偿。
债权人领受偿债资源的条件包括:
确认,或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经京蓝科技审查确认且经全体已知
债权人核查无异议;
合事项;
户信息告知书。
债权人符合上述偿债资源领受条件的,由京蓝科技根据重整
计划的规定向其分配相应的偿债资源,债权人领受偿债资源后即
视为实现全额清偿。债权涉及的其他债务人的清偿责任按照重整
计划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偿债资源分配期间不计息(含现
金和股票产生的各类孳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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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债权人不符合偿债资源领受条件导致偿债资源无法领受、
迟延领受、分配错误或被第三方冻结、扣划等情形的,由债权人
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每满一年,由京
蓝科技向符合领受偿债资源条件的债权人统一进行一次偿债资
源的分配,具体以股份过户、银行转账实际办理完成的时间为准。
(五)偿债资源的预留
蓝科技将偿债资源预留至管理人指定账户,为债权人预留偿债资
源,偿债资源的预留视为京蓝科技清偿完毕全部债权,满足企业
会计准则关于债务人一方确认负债不再纳入财务报表的要求。偿
债资源的预留期限为三年,相应债权在满足偿债资源领受条件后
进行分配。偿债资源预留期间不计息(含现金和股票产生的各类
孳息等)。
留期限届满,债权人仍未满足偿债资源领受条件,视为债权人放
弃对应的偿债资源,京蓝科技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京蓝科技可向管理人申请,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将剩余的偿债资源
补充公司经营资金。
(六)协助执行
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或执行完毕后,需要相关方协助或配合
办理转增股票登记、转增股票分配、资产权属变更、财产保全解
除等事项的,相关方应当及时协助执行,管理人或京蓝科技可向
哈尔滨中院申请向相关方出具协助执行的相关法律文书。
(七)重整计划的变更
- 18 -
等情况导致原重整计划无法执行,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向哈尔滨
中院申请变更重整计划。
提出新的重整计划草案,并提交给因重整计划变更而遭受不利影
响的债权人组和出资人组进行表决。变更后的重整计划草案未对
债权人组和出资人组产生不利影响的,管理人可直接向哈尔滨中
院申请裁定批准变更后的重整计划。
能,为了维护全体债权人的利益,招募重整投资人的股票暂时预
留至管理人指定账户,由管理人在保持重整计划中债权清偿方案
不变的条件下,引入新的重整投资人替换违约的重整投资人,并
将变更后的重整计划依法披露,不必为此单独召开债权人会议或
向哈尔滨中院申请变更重整计划。
仍然有效,但债权已受偿部分不享有表决权。除重整计划另有规
定外,变更后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申请批准、裁定批准程序与
重整期间相同。
(八)执行不能的后果
重整计划执行不能,且确系无法通过变更重整计划等方式继
续执行的,哈尔滨中院有权应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请求裁定
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京蓝科技破产。哈尔滨中院裁定终
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
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
(九)重整计划的解释
- 19 -
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若债权人或其他利益相关方对重整计
划内容存在不同理解,且该理解将导致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受到影
响,可以向管理人申请对重整计划内容进行解释。管理人对重整
计划的解释权系全体债权人授权的结果,各方不得基于管理人对
重整计划的解释追究管理人任何责任。
七、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
(一)监督主体
根据《破产法》第九十条规定,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限
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二)监督期限
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与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一致。需要
延长监督期限的,由管理人向哈尔滨中院提交申请,并根据哈尔
滨中院批准的监督期限继续履行监督职责。监督期限届满,管理
人将向哈尔滨中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
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三)监督内容
重整计划监督期限内,管理人有权监督京蓝科技、重整投资
人执行重整计划,及时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进展。管理人
有权要求京蓝科技、重整投资人对可能影响重整计划执行的事项
进行及时、充分的说明,并有权纠正京蓝科技、重整投资人影响
重整计划执行的行为。
八、其他重要事宜
(一)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的清偿
京蓝科技的破产费用包括重整案件受理费、管理人报酬、聘
请专业机构的费用、转增股票登记和过户税费及管理人执行职务
- 20 -
的费用等,根据重整计划执行情况随时支付。管理人报酬将以京
蓝科技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为基础,其中现金清偿部分按照
实际清偿的现金金额确定,债转股部分按照评估机构出具的报告
确定,最终以哈尔滨中院批准为准。根据京蓝科技重整案第一次
债权人会议审议通过的《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案管理人报
酬收取方案》,管理人报酬将根据最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
以下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
(一)不超过一百万元(含本数,
下同)的,在 12%以下确定;(二)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
部分,在 10%以下确定;
(三)超过五百万元至一千万元的部分,
在 8%以下确定;(四)超过一千万元至五千万元的部分,在 6%
以下确定;(五)超过五千万元至一亿元的部分,在 3%以下确
定;(六)超过一亿元至五亿元的部分,在 1%以下确定;(七)
超过五亿元的部分,在 0.5%以下确定。
京蓝科技重整期间发生的共益债务由京蓝科技按照《破产法》
相关规定随时清偿。
(二)债权人配合事项
债权人对京蓝科技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或债权人以其债
权未获清偿为由对京蓝科技财产采取查封冻结措施的,应当在领
受相应偿债资源前配合解除抵质押登记和查封冻结等财产受限
措施,管理人或京蓝科技亦有权申请哈尔滨中院强制解除。债权
人未解除财产受限措施的,京蓝科技有权暂缓向其分配偿债资源,
直至财产受限措施解除。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信贷条件的前提下,金融机构应当给
- 21 -
予京蓝科技公平公正的融资待遇及正常的信贷支持,不得对京蓝
科技再融资设定任何缺乏法律依据的限制。重整计划获哈尔滨中
院裁定批准后,金融机构应及时调整京蓝科技的信贷分类,并上
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调整债务人征信记录为结清状态,确保重整
后的京蓝科技满足正常征信要求。
债权人以其重整受理日前的债权未获清偿为由,将京蓝科技
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人员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采
取限制消费措施的,应当在领受偿债资源前向相关法院申请删除
京蓝科技的失信信息,解除对京蓝科技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
制人等人员的限制消费令等信用惩戒措施。债权人未解除信用惩
戒措施的,京蓝科技有权暂缓向其分配偿债资源,直至信用惩戒
措施解除。
京蓝科技为其欠付的资产收购款提供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应
当在领受偿债资源前配合完成资产权属的变更,管理人或京蓝科
技亦有权申请哈尔滨中院强制变更。债权人未配合完成资产权属
变更的,京蓝科技有权暂缓向其分配偿债资源,直至资产权属变
更完成。
重整受理日前债权人应向京蓝科技开具发票而尚未开具的,
应当在领受偿债资源前配合向京蓝科技开具符合要求的发票。债
权人未提供欠付发票的,管理人有权暂缓向其分配偿债资源,直
至向京蓝科技交付发票。
(三)债权继续审查与核查事项
- 22 -
哈尔滨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时,仍未获得管理人审查确定
的债权,由京蓝科技继续审查后向管理人提交债权审查结果的报
告。经管理人同意后,由京蓝科技通过发送电子邮件、在全国企
业破产重整案件信息网公示等方式提请全体已知债权人核查,核
查无异议后视为债权获得确认;债权人有异议的,可通过债权确
认诉讼或向约定的仲裁机构提起仲裁等符合法律规定的方式确
定债权。
(四)债权人主体变化事项
为保障偿债资源分配的公平、公正和效率,原则上,京蓝科
技不接受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因债权转让等原因发生主
体变化。债权人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确因债权转让、继承、强
制执行等原因发生主体变化的,一个或多个受让人按照其受让的
债权比例受偿,可获得的偿债资源不得超出原债权人根据重整计
划规定可获得的偿债资源。若因债权人主体变化导致京蓝科技及
全体债权人利益受损的,由债权人及其债权的受让人承担相应法
律责任。
九、未尽事宜
重整计划未尽事宜,按照《破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由未尽事宜当事方协商确定。
(以下无正文)
- 23 -
附件一
银行账户信息告知书
特别说明:
供领受偿债资源的银行账户信息告知书(用于接收现金)及证券账户信息告知书(用于接收股
票);如债权人的债权仅涉及现金清偿,债权人可仅提供银行账户信息告知书;
邮寄至如下地址:
邮 箱:yutao.ma@kinglandgroup.com 和 jlkjglr@vip.163.com
收 件 人: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8333205425、18333203249
邮寄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 9 号国投财富广场 3 号楼 5 层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本债权人领受偿债现
金的银行账户信息如下:
债权人名称/姓名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银行账号
注:上述银行账户信息请向开户机构咨询获取;若债权人手写本告知书,请确保字迹工整
本债权人承诺,上述领受偿债现金的银行账户信息准确无误,如
因本债权人提供的上述银行账户信息有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由
本债权人自行承担。
债权人(盖章/签字并捺印):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 24 -
附件二
证券账户信息告知书
特别说明:
供领受偿债资源的银行账户信息告知书(用于接收现金)及证券账户信息告知书(用于接收股
票);如债权人的债权仅涉及债转股,债权人可仅提供证券账户信息告知书;
邮寄至如下地址:
邮 箱:yutao.ma@kinglandgroup.com 和 jlkjglr@vip.163.com
收 件 人: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联系电话:18333205425、18333203249
邮寄地址:北京市丰台区广安路 9 号国投财富广场 3 号楼 5 层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本债权人领受债转股
股票的证券账户信息如下:
债权人名称/姓名
深市股东账户名称
深市股东代码
身份证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转入席位号
注:上述证券账户信息请向开户机构咨询获取;若债权人手写本告知书,请保持字迹工整
本债权人承诺,上述领受债转股股票的证券账户信息准确无误,
如因本债权人提供的上述证券账户信息有误,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
由本债权人自行承担。
债权人(盖章/签字并捺印):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 25 -
附件三
留债清偿告知书
:
根据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哈尔滨中院)裁
定批准的《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
贵方享有的有财产担保债权在对应的担保财产评估价值范围内或处
置变现价值范围内的部分,其中 80%由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京蓝科技或公司)留债清偿,留债清偿安排如下:
留债主体: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留债本金: 元(大写:人民币 );
留债期限及还款安排:自哈尔滨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
至期满 1 年止。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京蓝科技有权随时提前还款;
留债利率及利息计算:起息日为 2024 年 1 月 1 日,停息日为京
蓝科技实际还款之日,起息日(含当日)至停息日(不含当日)期间
按照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之日最近一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
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即年化 3.45%计息。
对于留债清偿的债权,自本告知书出具之日起,公司与贵方之间
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且视为公司已按照重整计划的规定执行完毕
该部分债权,公司将按照上述留债清偿安排按时向贵方清偿债务并有
权随时提前还款。
特此告知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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