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京蓝: 关于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公告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1-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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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0711     证券简称:*ST 京蓝       公告编号:2023-106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中院”或“法院”)作出(2023)黑 01 破 1-3 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批准《京
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以下简称“《重整计划》”),并终止京蓝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蓝科技”或“公司”)重整程序。根据《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4 号——破产重整等事项》的相关规定,现就公司
《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情况公告如下:
  一、重整进展
事裁定书》及(2023)黑 01 破 1 号《决定书》,裁定受理债权人对公司提出的
重整申请,并指定黑龙江华谦律师事务所担任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详情请见公司于 2023 年 6 月 5 日披露的《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申请暨指定管
理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6)。
(公告编号:2023-096)及《关于召开出资人组会议通知的公告》(公告编号:
宜进行了通知。
开,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以下简称
“《重整计划草案》”),出资人组会议表决通过了《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
整计划草案之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同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相关规定,管理人向哈尔滨中院提交了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的申请。
定书》,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并终止京蓝科技重整程序。
     二、《民事裁定书》的主要内容
  哈尔滨中院作出的(2023)黑 01 破 1-3 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本院认为,京蓝科技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制定并提交《重整计划草案》,该
草案规定了债务人经营方案、债权数额及分类、债权调整方案、债权受偿方案、
重整计划执行期限、重整计划执行监督期限等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破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京蓝科技公司债权人、出资人对《重整计划草案》进
行了表决,有财产担保债权组、普通债权组和出资人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
草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
下:
  一、批准《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
  二、终止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三、《重整计划》获得法院裁定批准的影响
  哈尔滨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重整
计划》由公司负责执行、管理人负责监督。
  若《重整计划》顺利执行,将有利于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升公司持续
经营和盈利能力,并对公司 2023 年度财务数据产生影响,具体以经审计的财务
报表数据为准。
     四、风险提示
  (一)本次重整中转增股本所涉及的除权(息)相关事宜尚未确定,公司将
根据相关规定进一步充分论证,待除权(息)安排明确后及时发布公告。
  (二)因公司 2022 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公司 2020 年至 2022
年连续三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孰低者均为负值,且
户被冻结,公司股票已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因公司被法院裁定
受理重整申请,公司触及《股票上市规则》第 9.4.1 条第(七)项退市风险警示
情形,公司股票交易已被叠加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如公司 2023 年度出现《股票
上市规则》第 9.3.11 条规定的相关情形,公司股票将面临终止上市的风险。
  (三)法院已裁定终止公司重整程序,公司进入重整计划执行阶段,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如公司不执行或
不能执行重整计划,公司将被宣告破产。如果公司被宣告破产,根据《股票上市
规则》第 9.4.17 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公司将在现有基础上积极做好日常运营工作,保障生产经营稳定。公司将严
格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持续关注上述事项的进展,并严格按照相
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鉴于公司重整事项仍有不确定性,公司及董事会郑重提醒广大投资者:公司
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证券
时报》《上海证券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司公告为准。
敬请投资者关注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京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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