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领股份: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证券之星 2023-11-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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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续
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提高财务信息质量
,保证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连续性,支持会计师事务所依法公正执业,根据中国
证监会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选聘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
务所,应当遵照本制度规定。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
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报经董
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
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大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
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独立履行审
核职责。
            第二章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为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
所,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并具有相关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
  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四)具有完成审计任务和确保审计质量的注册会计师;
  (五)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具有良好的
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可以向董事
会提交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 并
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
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 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
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
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可采用公开选聘、邀请选聘或单一选聘方式:
  (一)公开选聘,指公司公开邀请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公开
竞聘的方式;
  (二)邀请选聘,指公司邀请两个(含两个)以上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
事务所参加竞聘的方式;
  (三)单一选聘,指公司邀请某个具备规定资质条件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参与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提供相关执业质量资料、诚信情况资料等,必要
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现场陈述。初步确定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
后,应提交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向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第八条    选聘公司年报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一) 审计委员会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并通知公司
有关部门开展前期准备、调查、资料整理等工作;
  (二) 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审计委员
会工作小组进行初步审查、整理,形成书面报告后提交审计委员会;
  (三) 审计委员会对参加竞聘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资质审查;
     (四) 审计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拟定承担审计事项的会计师事务所并报董
事会;
     (五) 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报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
     (六) 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与会计师事务所签订审计业务约定书等文
件。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开
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进行查询等方式,调
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
所作现场陈述。
     第十条    在调查基础上,审计委员会应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
面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将调查资料和审
核意见作为提案附件,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
合公司选聘要求的,应说明原因,董事会不再对有关提案进行审议。审计委员会
直接向董事会提案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向董事会提案时,同时提交上述
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审计委员会的调查资料和审核意见应与董事会决议等资料
一并归档保存。
     第十一条    相关会计师事务所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
要求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否定该提案。
     第十二条    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审核同意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
议。董事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按照《公司章程》以及相关制度
规定的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三条    股东大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
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大会审议通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行
相关审计业务,聘期一年,可以续聘。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 在规定时
间内完成审计业务。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会计师完成本
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的评价。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
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
计师事务所。
             第四章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特别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解聘或不再聘任会计师事务所,提前 5 天事先通知会计师事
务所。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审核改聘会计师事务所提案时,应约见前任和拟聘
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情况认真调查,对双方
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发表审
核意见。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通过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后,发出股东大会会议通
知。前任会计师事务所可以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董事会应为前任会计
师事务所在股东大会上陈述意见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八条    公司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将在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中详
细披露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被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如有)、审
计委员会意见、最近一期年度财务报表的审计报告意见类型、公司是否与会计师
事务所存在重要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及具体内容、审计委员会对拟聘请会计师事务
所执业质量的调查情况及审核意见、拟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近三年是否受到行政处
罚的情况、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收费情况等。
  第十九条    会计师事务所主动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的,审计委员会应
向相关会计师事务所详细了解原因,并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公司按照上述规
定履行改聘程序。
                第五章监督及处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对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检查,其检查结果应涵盖
在年度审计评价意见中:
  (一)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
  (二)有关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的标准、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国家和证券监督
部门有关规定;
  (三)审计业务约定书的履行情况;
     (四)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发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存在违反本制度及相关规定
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及时报告董事会,并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由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
     (二)经股东大会决议,解聘会计师事务所造成违约经济损失由公司直接负
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
     (三)情节严重的,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承担审计业务会计师事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且情节严重的, 经
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不再选聘其承担审计工作:
     (一)将所承担的审计项目分包或转包给其他机构的;
     (二)审计报告不符合审计工作要求,存在明显审计质量问题的。
     第二十三条   注册会计师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弄虚作假,出具不实或虚假内容审计报告的,由公司审计委员会通报有关
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依据本章规定实施的相关处罚, 董事会应及时报告证券监管部
门。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如有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
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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