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行
为,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根据《公
司法》
、《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等规定及《南京华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要求,公
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并修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包括独立董事在内的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召集人负责主持
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七条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上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
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上市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
日内完成补选。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
组织等工作。工作组成员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人力资源部门等有关部室工作人
员担任。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发展战略、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
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制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报董事会批准实施;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提名委员会的,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
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
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任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收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工
作业绩以及工作能力等基本信息,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二分之一以上的提名委员会
委员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提
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或投票表决。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提名委员会会
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公司应当保存上述会议资料至少十年。提名
委员会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
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在提名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
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
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讨论或审议的有关事项如涉及到委员本人或其相关
利益的,必须执行回避制度。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
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八条 必要时,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本工作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本工作细则自公司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二条 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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