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权条件未达成暨注销所有已获授但未行权
股票期权相关事宜
之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 号嘉地中心 23-25 层 邮编:200041
电话/Tel: +86 21 5234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3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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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三年十一月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已获授但未行权股票期权相关事宜之
法律意见书
致: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远海能”或“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草案修订稿)》的规定,就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
期行权条件未达成暨注销所有已获授但未行权股票期权相关事宜(以下简称
“本次注销”)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律师应当声明的事项
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
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已得到中远海能如下保证:中远海能向本所律师提供
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事实文件,所有文件真实、完整、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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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效,所有文件的副本或复印件均与正本或原件相符,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
章均为真实;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所律师作出法律判断的事实和文件均已披露,
并无任何隐瞒、误导、疏漏之处。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中远海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
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中远海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事宜所必备
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未授权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本法律意见书作任何解释或说明。
第二节 正文
一、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准与授权
《关于<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
的议案》、《关于提请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和类别股东大
会授权董事会处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
中作为激励对象的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中远海运能源运输
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进行了审核,发表了《关于公司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独立意见》。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等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对《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及相关事项出具核查意见。
《关于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实施首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批复》,
原则同意公司实施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目
标。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的议案》、《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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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修订稿)的议案》,公司董事中作为激励对象的刘汉波、陆俊山已回避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拟实施的《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以下简称“《激励计划》”)发表了独立意见,一致
同意公司实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的议案》、《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草
案修订稿)的议案》。监事会认为,修订后的《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
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能够有效激励管理层和核心员
工,进而实现管理层和核心员工与股东风险共担、收益共享、持续为股东创造
价值的长期目标,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
益的情形,因此同意修订后的《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及其摘要。
A股类别股东大会及2018年第一次H股类别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及摘要的议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管理办法(草案修
订稿)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
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将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34人调整为133人,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35,787,000份调
整为35,460,000份,确定2018年12月27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并同意向符
合授予条件的133名激励对象授予35,460,000份股票期权。公司独立董事就调整
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
项发表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调整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及
授予数量的相关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激励计划》的规定,
本次调整内容在公司股东大会对公司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所作决定履行了必
要的程序,同意公司的前述调整;同意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1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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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规定。
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及授予权益数量的议案》、《关于向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同意将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授予的激励对象由134人调整为133人,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由35,787,000份调整
为35,460,000份,同意2018年12月27日为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并同意向符合
授予条件的133名激励对象授予35,460,000份股票期权。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审核确认,公司完成《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草案修订稿)》所涉股票期权的登记工作,期权简称:中远海能股票期
权,期权代码:0000000259、0000000260、0000000261。
公司二〇一八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决定以本公司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20元(含税),
股息分派率为76.7%,共计约人民币8,064万元。A股股东的股息以人民币派发,
H股股东的股息按照年度股东大会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港币兑人民币汇率
基准价折算后以港币派发。前述利润分配方案中,A股股息已于2019年6月28日
发放完毕,H股股息已于2019年8月9日发放完毕。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人员名单和期权数
量的议案》,因公司实施2018年度利润分派方案,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
由6.00元/股调整为5.98元/股。因激励对象离职、退休等原因,对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激励对象及期权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激励对象由原133人调整为121人,期
权数量由原35,460,000份调整为31,720,000份,注销3,740,000份。独立董事对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期权数量进行调整相关事项发表
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一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人员名单和期权数量的议案》。
公司二〇一九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决定以本公司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册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10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0.40元(含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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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息分派率为44.14%,共计约人民币19,051万元。A股股东的股息以人民币派发,
H股股东的股息按照年度股东大会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港币兑人民币汇率
基准价折算后以港币派发。前述利润分配方案中,A股股息已于2020年7月10日
发放完毕,H股股息已于2020年8月21日发放完毕。
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对标企业以及行权价格的
议案》,同意:(1)对《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草案修订稿)》的对标企业进行调整,由18家调整为19家(剔除5家补充6家),
其中原对标企业中的5家对标企业因退市、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重大资产重
组导致经营业绩指标发生重大变化,不再适合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对
标企业,批准将这5家企业调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对标企业名单,同时批
准补充纳入6家与公司主营业务契合度高的同行业企业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的对标企业;(2)公司根据2019年度分红的实际情况,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
权价格进行相应调整。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
意见。同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八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
期权激励计划对标企业以及行权价格的议案》。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
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成就的议案》,批准:(1)因激励对象离职等原因,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
对象及期权数量进行相应调整,激励对象由原121人调整为112人,期权数量由
原31,720,000份调整为29,361,000份,注销2,359,000份;(2)公司激励计划第一
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就。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
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2020年第九次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对本次行权条件
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实。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第一个行权期可行权
数量占获授股票期权数量比例为33%,112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第一期行权的股
票期权共计9,689,130份,自2020年12月28日起至2021年12月27日可进行第一个
行权期的股票期权行权。
于公司二〇二〇年度利润分配的预案》,决定以本公司确定的股权登记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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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册的总股本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按每 10 股派发现金股息人民币 2.00 元(含
税),股息分派率为 40.15%,共计约人民币 95,254 万元。A 股股东的股息以人
民币派发,H 股股东的股息按照年度股东大会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港币兑
人民币汇率基准价折算后以港币派发。前述利润分配方案中,A 股股息已于
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已获
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批准公司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授予
期权的激励对象名单及期权数量进行调整:(1)将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
权价格由5.94元/股调整至5.74元/股;(2)注销2名激励对象及其持有的股票期
权581,000份。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
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六次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行权价格、激励对象名单、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已获但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的议案》。
《关于调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和期权数量并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
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
成就的议案》,批准:(1)注销行权期满未行权的股票期权 9,497,400 份;
(2)因激励对象退休等原因,对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及期权数量进行相
应调整,激励对象由原 110 人调整为 105 人,注销期权 1,025,770 份;上述两项
合计注销期权 10,523,170 份;(3)公司激励计划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成
就。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
召开 2022 年第三次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对本次行权条件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核
实。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行权安排,105 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第二期行权的股
票期权共计 8,992,170 份,自 2021 年 12 月 28 日起至 2022 年 12 月 27 日可进行
第二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行权。
《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达成暨注销所有
已获授但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
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同意公司注销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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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表决,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 2023 年第七次
监事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
权条件未达成暨注销所有已获授但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本
次注销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的规定。
二、本次注销相关事宜
面的生效业绩条件为:(1)生效年度的前一财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不低于18%,较2017年
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5.5%,且上述指标均不低于标杆公司的75分位水平;
(2)EVA需完成国资委下达给集团并分解到公司的目标。根据公司的说明,公
司2021年加权平均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2.7%,较2017年营业收入复合
增长率6.8%,不满足“生效年度的前一财务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上市
公司股东的加权平均净资产现金回报率(EOE)不低于18%”的条件。因此,公
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公司拟注销第三个
行权期相应9,264,660份股票期权。
限届满,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907,660份,公司拟对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第二个行权期内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907,660份股票期权予以注销。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达
成暨注销所有已获授但未行权股票期权的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独立
董事已发表意见,同意公司本次注销。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本次注销符合《管理办法》
及《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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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中远海能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股票期权的本
次注销事项已取得了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本次注销符合《管理办法》及
《激励计划》的规定。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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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中远海运能源运输股份有限
公司 2018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达成暨注销所有已获授
但未行权股票期权相关事宜之法律意见书》之签章页)
本法律意见书于 2023 年 11 月 27 日出具,正本一式叁份,无副本。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负责人: 徐 晨 经办律师: 承婧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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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晗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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