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
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增进投
资者对公司的了解与认同,提高公司的诚信度,进一步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
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誉辰智能
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
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
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
和行为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
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
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
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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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
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 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 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 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 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 投资者;
(二) 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 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 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沟通内容: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
(三) 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公司企业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投资者的有效沟通渠道,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如
建立以下沟通方式,向投资者说明公司重大事项,澄清媒体传闻:
(一) 公告(包括定期报告与临时公告);
(二) 股东大会;
(三) 公司网站、信息披露指定媒体;
(四) 一对一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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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 邮寄资料;
(六) 电话咨询、电子邮箱、传真咨询;
(七) 广告;
(八) 路演;
(九) 现场参观;
(十) 分析师说明会;
(十一) 业绩说明会;
(十二) 投资者说明会;
(十三) 其他方式。
上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科创公司在本所“上证 e 互动”网络
平台(以下简称上证 e 互动平台)发布各类信息的行为。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充
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相关信息,对投资者提问给予及时回复,及
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对于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科创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加以
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
目予以展示。
第八条 公司可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年度股东大会登记日前根据自身情况召
开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
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
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九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应当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
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相关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职责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第一负责人为公司董事长,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主要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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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处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务。监事会
应当对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负责投资者关系
工作的部门或人员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生产经营、财务、
诉讼等信息,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应积极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
时、公平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
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
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主要包括: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
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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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四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相关人员面对的是公司投资者,是公司
对外发布信息和树立公司整体形象的窗口,应具备以下任职素质和
技能:
(一) 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 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应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
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投资者关系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
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还可做专题培训。
第十六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按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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