誉辰智能: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来源:证券之星 2023-11-28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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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深圳市誉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非独立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
       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深圳市誉
       辰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
       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
       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
       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
       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至少两
       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
       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过半数提名,并报
       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
       资格。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委员在
       失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由委员会根据本规则有关规定补足委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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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数。
       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委员人数少于规定人数时,公司
       董事会将尽快任命新的委员。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
       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并
       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根据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岗位的主要范围、职责、重要
       性以及其他相关企业相关岗位的薪酬水平制定薪酬政策与方案。薪
       酬政策与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
       系,奖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
       (二) 制定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
       (三) 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行职责情况,对其进行考
       核并提出建议;
       (三) 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四) 就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制定或变更股权激
       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同意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
                  第四章 决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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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的工作组负责做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决策的
       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提供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目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
       的完成情况;
       (四)提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
       绩效情况;
       (五)提供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
       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做述职
       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
       履行职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每年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当有两名以
       上委员提议时,或者主任委员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天应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
       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通知时限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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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可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
       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
       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两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
       到会议通知。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
       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
       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
       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
       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十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
       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讨论有关委员会成员的议题时,当事人应回
       避。
第二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薪酬政
       策与分配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保存。
第二十三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
       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牟取利益。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超过”“低于”“多于”,
       不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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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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